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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安全生产较大以上事故应急处置办法下月听证

2010-11-23   来源:云南信息报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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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2日记者从昆明市安监局获悉,《昆明市安全生产较大以上事故应急处置办法(修改稿)》(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下月举行听证,“办法”就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安全生产较大以上事故的应急处置做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事故发生后,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率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处置;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地设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部门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调度应急救援装备和救援物资,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记者注意到,“办法”要求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相关单位和部门必须进行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30分钟。必要时均可以越级报告。同时还必须进行续报,每日至少续报1次,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有新情况及时续报。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办法”要求,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员情况、事故简要经过等事故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情况。对于事故的善后处理,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牵头依法组成调查组,依照法定程序对安全生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人员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地开展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凡在昆明市居住或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即日起至12月7日止均可发传真至0871—3164334向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

  ■链接

  较大以上事故

  所谓安全生产较大以上事故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造成3人以上死亡(包括被困或者下落不明)、或1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昆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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