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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监局:北京首次设立安全生产黑名单

2010-11-26   来源:京华时报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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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北京市安监局首次对外发布了《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警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10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 ,连续三年上榜,企业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关闭。

  据了解,相对于国务院“重大以上事故和2次以上较大事故进行公布”的规定,北京市“黑名单”纳入条件更为严格。市安监局有关负责人举例说,今年“7•19”燃气泄漏事故造成东三环国贸桥下交通中断,15条公交线路绕行,周边500余户居民和部分单位的用水、用气受到影响。类似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企业今后都会被纳入“黑名单”。

  “黑名单”将在北京市安监局网站即时公布,公布期限为一年。名单信息将同步向投资、财政、国土、建设、工商、金融等多个部门通报,形成合力对“黑名单”企业予以惩戒。

  “黑名单”将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办法》还指出,企业一旦被纳入“黑名单”, 一年内将严格限制新增项目的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管理部门将降低企业生产经营资质,限定其参加政府类项目投标。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的领导职务。3年内连续进入黑名单,且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10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企业将上榜

  ■十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发生1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发生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谎报、瞒报事故及严重漏报事故。

  受到安监部门3次以上处罚。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抗拒执法。

  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应资质,非法从事有资质要求的生产经

  营活动,或违规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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