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安全生产事故最高可免职
《长沙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长沙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暂行规定》,发生死亡10人以上安全事故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行政问责最高可进行免职。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
记者从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了解到, 2009年,长沙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为345人。《暂行规定》构建了一套较为明晰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高危企业、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等各类档案台账。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本行政区域内发生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重伤50人或者经济损失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及分管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和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督促有关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事故情况;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或者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及分管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和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应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主持协调事故处理工作,并督促有关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事故情况。
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中,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以致造成更大损失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将被行政问责。行政问责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最高处罚可进行免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将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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