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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重特大事故一个半小时内须上报

2011-01-01   来源:生活新报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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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安全生产较大以上事故应急处置办法》昨听证
  重特大事故一个半小时内须上报

  今后,昆明市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将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并向媒体发布新闻,十大类事故还明确了牵头单位。昨日上午,《昆明市安全生产较大以上事故应急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举行了听证会。

  发生事故及时向媒体通报

  《办法》中指出,“安全生产较大以上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包括被困或者下落不明)、或1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办法》规定,安全生产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后,要立即如实向市应急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30分钟。安全生产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安全生产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有新情况及时续报。对于事故发生后的信息发布问题,《办法》中要求,发生安全生产较大事故后,由市政府或事发地县(市)、区宣传部门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相关情况。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办法》要求,市应急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市卫生局、市环保局等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于建立事故应急处理预警机制和多部门联动机制,听证代表均予以肯定,并建议强化这两个机制的作用。

  十类事故明确牵头单位

  为了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出现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等问题,《办法》中按照职能职责分工不同,对十类较大以上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明确了牵头单位。

  其中,道路交通事故由市公安交警支队牵头负责;消防火灾事故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负责;煤炭行业事故由市工信委牵头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拆除工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运输、客货运输事故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水利建设工程和设施安全事故由市水务局牵头负责;滇池湖泊以外的渔业船舶、农业机械事故由市农业局牵头负责;旅游行业事故由市旅游局牵头负责。

  对于这条规定,参与听证的各位代表均认为很有必要。一位来自教育局的听证代表建议,教育系统出现的安全生产较大以上事故,由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另外一位代表建议,对于铁路和城市轻轨项目出现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应该明确一下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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