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经相关部门查实后,可获50元至1万元的奖励。这是市政府日前下发的《宁波市安全生产举报管理暂行办法》中透露的信息。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我市对举报奖励机制作了完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均可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办法》明确,不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生产经营,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等侵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益,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储存、运输,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生重伤、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都属于举报范围。
《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在受理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并在举报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对核查属实的违法行为并依法立案查处的举报,根据行政处罚程度,给予每件50元至1万元的奖励;重大举报事项的奖励,由举报核查处理部门研究决定。
《办法》同时指出,受理举报的部门及工作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举报情况。举报受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因工作失职或有意造成举报人信息泄露,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等行为的,将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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