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6日19时59分,普宁市军埠镇石桥头村发生非法燃放烟花引发的爆炸事故。造成23人死亡、4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10.119万元。经省政府揭阳市“2•26”非法燃放烟花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调查,国务院安委办审核,并经省政府同意,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非法燃放烟花而引发的烟花爆炸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受到处理。
汕头市潮阳区家家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潮南经营部有关人员颜胜武、郑作龙、郑汉坚、陈汉春等分别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或非法经营罪被依法逮捕;陈晓生、刘海涛、林林池、陈进元、郑浩义、郑国桐、郑汉良等分别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或非法经营罪,目前在逃,正在追捕。
杨俊树、杨俊生、杨克勤、颜映标等4人在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已被取保候审。杨俊茂,非法购买并燃放A类烟花(礼花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黄江发(普宁市公安局军埠镇派出所民警)、黄永健(军埠镇副镇长,兼任石桥头单元的单元长,挂钩联系石桥头村有关工作)、魏枝南(汕头市潮南区安全监管局监管二股股长)已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郑灿坚(汕头市潮阳区供销社主任、供销社党总支部书记),行政记大过处分;吴东升(普宁市公安局军埠镇派出所副所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赖培鑫(普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股副股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杨文元(普宁市公安局副局长),行政记过处分;杨楚民(石桥头村党总支部书记、治保主任),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吴楚强(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三中队队长),行政记过处分;廖俊镇(汕头市潮阳区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二股股长),行政记大过处分;曾昭明(潮南公安分局陈店镇派出所民警),行政记过处分;郑金水(任汕头市潮南区陈店工商所副所长),行政记过处分。
由公安部门依据职能对家家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汕头市安全监管局依据职能对家家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潮南经营部违法购买和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责成普宁市政府向揭阳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揭阳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潮南、潮阳两区政府向汕头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由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湖南浏阳吉鼎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违反有关规定向家家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出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因此转湖南省有关方面对此作进一步的调查,并作出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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