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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型公众聚集场所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2011-05-28   来源:华西都市报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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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第三次修订的《四川省消防条例》由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1年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首次规定,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城区内的加油(气)站应当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同时鼓励有关部门和机构将单位的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消防安全涉及公共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引入金融手段减轻火灾损害已经成为一种有效手段。新修订的《四川省消防条例》规定,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和消防安全的需要,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城区内的加油(气)站应当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和引导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不过,《条例》并没有对大型公众聚集场所的界定作出明确规定,而是将其标准交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据悉,我省的家乐福等大型商场已经投保了相应的公众责任保险。

  为了强化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管理使用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预案至少每6个月组织一次演练,其他单位也应当至少每12个月演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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