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每案奖励举报人3万元。
昨天下午,昆明市安监局就《昆明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实施意见稿)举行听证会。该办法明确了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
《昆明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实施意见稿)规定的举报范围为昆明市辖区内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消防火灾、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机械、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及安全生产事故。举报人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书信、短信、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目前,全市有生产经营单位约24万户,安全监管队伍只有250多人,企业重利益、轻安全的现象突出,侥幸心理严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因此,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希望通过出台《昆明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安全生产的监督,从而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减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该奖励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根据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每案奖励举报人1000—5000元;举报安全生产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根据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每案奖励举报人500—1000元;举报安全生产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根据情况每案奖励举报人1000—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据事故级别,奖励5000—30000元。受理举报的市级相关部门,对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事项要在3个工作日内立案调查,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则要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奖励办法公布时,还将同时公布市级各相关部门的举报电话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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