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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办法

2012-12-17   来源:上海市安监局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为严肃查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入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日前,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办法》。该办法适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菅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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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肃查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入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日前,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办法》。该办法适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菅活动中发生的较大事故,以及国务院安委会未列入督办的重大事故的查处督办。事故督办落实情况列入上海市安委会对事故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

    办法规定,较大以上事故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督办建议,以市安委会名义向事故调查处理主管部门下达督办通知书。各事故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督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特殊情况下不能完成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行政处罚、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并结案后,事故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将上述情况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办法要求,事故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事故查处和事故督办情况,在上海安全生产网站和各事故调查处理主管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定期通报事故查处督办的进展情况。

    办法明确,国务院及其部门对事故查处督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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