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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出台规定: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住址

2013-06-17   来源:新华社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为鼓励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出台关于保护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人的意见。  这份意见提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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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鼓励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出台关于保护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人的意见。

  这份意见提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应当对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以及可能导致上述信息泄露的举报内容;不得将举报材料私自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者其他无关单位和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扣压或者销毁举报材料;不得私自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同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出示举报材料原件和复制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时,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信息。

  意见提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泄露举报信息可追溯机制。

  意见明确,对举报人或其近亲属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打击报复行为:阻拦、压制、恐吓、威胁举报人依法举报;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侵犯人身安全;非法占有或者损毁财产;诋毁、攻击人格、名誉;违反规定解除与之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给予除名处理;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故意加重处分;指使他人打击报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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