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今年,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挂牌督办3起煤矿瞒报事故,31人因涉嫌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这3起瞒报事故分别是:2009年12月22日,河南省鲁山县融宁丰煤业公司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2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2013年12月22日,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井下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7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00余万元;2014年7月5日,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兴成煤矿发生井下顶板事故,造成8人死亡。其中,融宁丰煤业公司重大火灾事故,被当地煤炭、国土部门瞒报长达4年。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在融宁丰煤业公司重大火灾事故中,鲁山县煤炭工业局、国土资源局作为融宁丰煤矿的主管和监管部门,存在事故发生前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事故伤亡情况、延误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等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对鲁山县煤炭工业局原局长黄永东、鲁山县煤炭工业局原党组成员兼总工程师谷三国、鲁山县国土资源局矿业稽查大队原副队长鲍建伟等8人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在对相关人员渎职犯罪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还深入查明部分人员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
在巩义透水事故中,巩义市竹林镇政府、巩义市煤炭局和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关领导和人员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商议故意隐瞒事故真相。检察机关依法对巩义市竹林镇原镇长李书转、巩义市煤炭局原局长李建峰等8人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在鹤岗兴成煤矿事故中,鹤岗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有关人员工作不认真,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该矿停产期间的违法生产行为,导致该矿持续违法生产直至发生事故,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向单位领导和上级汇报事故情况,并和该矿投资人一起隐瞒发生事故的事实。检察机关依法对鹤岗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原副调研员孙强、鹤岗市煤炭生产管理局原监察员王家新等15人以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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