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记者从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事故信息发布责任主体分别作了明确。
目前,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事故信息发布责任主体不清,造成地方政府、部门之间有时会互相扯皮、推诿。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此次通知按照分级发布、归口负责原则,对事故信息发布责任主体分别作了明确。
通知明确要求:一般事故信息的发布,由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负责;较大事故信息的发布,由市、州人民政府负责;重大事故信息的发布,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特别重大事故信息的发布,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考虑到贵安新区和省直管县(市)的特殊性,贵安新区和省直管县(市)发生的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信息的发布,由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救援信息的发布,明确由抢险救援指挥部负责;事故查处信息的发布,明确由负责事故调查的牵头单位负责。
通知还强调,各级政府、部门应把本级政府、部门网站作为事故信息发布的第一平台,且在发布时间上,较大以上事故首次事故信息发布时间不能超过事故发生后3小时,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发布的,在发布的信息中应加以说明。
■相关链接
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几类: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