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成都4月17日电】(任硌王鑫)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04年11月13日,四川省彭州市白鹿镇宏盛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9人死亡、11人受伤。4月15日,彭州市人民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这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负责人何永贵、赵顺建有期徒刑7年和6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永贵作为矿长、赵顺建作为副矿长,对自己经营管理的煤矿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和疏于安全管理,对上级部门的整改意见置若罔闻,为事故的发生留下了人为安全隐患,存在特别重大的过失。在上级主管部门对煤矿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后,二被告人仍未积极采取整改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继续让工人作业,从而导致工人在井下违章作业,违章放炮,发生特大瓦斯爆炸,造成19人死亡、11人受伤的特大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和工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虽然二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但二被告人的过失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对二被告人不予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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