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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交规确定11种全责行为 醉酒驾车将受重罚

2005-08-10   来源:王姝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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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负全部责任。 漫画/许英剑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本报讯(记者王姝) 自9月1日起,对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的交通事故、交警可以自行处理的交通事故,北京市将执行新的处理标准。一方当事人如有闯红灯、闯入人行道、单方事故等11种情形,将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并适用“加重处罚”原则:酒后驾车、非司机驾驶,罪加一等。这是记者昨日自市交管局获得的消息。

  据了解,自9月1日起,北京交管部门将废止去年6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 事故的通告》,启用新的《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细化

  与旧规定相比,即将发挥法律效力的新规定,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细化为: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交警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处理的交通事故。并且,其中所指的交通事故必须是“发生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未造成人员伤亡或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

  此前,相关法律对“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界定较为模糊,规定“凡是在北京道路范围内,依法由交警按照简易程序处理或者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均可采用快速处理程序。

  新规采用“加重处罚”原则

  此外,新旧规定的另一重要区别为:新规定详细规定了53种具体情形,囊括了日常驾车出行有可能碰到的各种情况,明确规定只要一方驾驶车辆闯了红灯、擅入人行道撞了行人,就直接承担全责;如果甲追尾或溜车,乙未犯相同错误,那么甲负全责。但是,如果乙同时出错,犯了与甲完全相同的错误,甲乙为同等责任。

  新规采用“加重处罚”原则,如果在甲乙同责的情况下,甲喝了酒,或者是没有驾驶证,那么,甲就由原来的同等责任上升为主要责任;乙相应由同等责任降为次要责任。

  有望减轻交通拥堵概率

  据市交管局工作人员介绍,《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沿用了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的原则,将“小事故”有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形具体量化,使双方可以立即判断出自己应该在轻微事故中承担的责任,以便于轻微事故迅速处理,减轻剐蹭等小事故引发交通拥堵的概率。

  同时,还可以达到防止“人为因素干扰事故处理”的效果。

  解读新规:

  交警执法空间放宽 “关键词”适用范围

  新规定放宽了交警使用“简易程序”空间,“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处理“。据了解,此项规定系新增条款,在旧规定中,此种情形未被纳入交警简易程序处理范畴。

  新规定将“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也纳入了交警的处理范围。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向交警提供有双方共同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交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文字材料,确定当事人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如拒不撤离现场,交警可予以强制撤离,并依据新规定,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此外,新规定列出四种“不予调解”情形: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警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当事人不同意由交警调解。在此四种情形之下,交警将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这都是旧规定中未涉及的内容。

  据悉,旧规定对交警使用“简易程序”的范围规定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向值勤交警或者交管部门报案,或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可由交警按照简易程序实施快速处理。

  确定责任分三步走

  “关键词”责任确定

  新规定确定责任分三个步骤:先判定是否触犯了全责条款,再看是否属于应负同等责任范围,最后还要判定是否应适用“加重条款”。

  据市交管局有关人士介绍,确定责任方式是新旧条款最为显著的区别。

  据其介绍,旧规定确定责任条款只有一项,规定了36种情形,言明如果只有甲触犯了36种情形,乙没犯错误,那么甲将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双方同时犯有36种情形规定的任何一种错误,那么,双方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新规定实行后,对于一起未造成人员伤亡或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确定责任时,将先考查是否一方触犯了全责条款的11种情形,如闯红灯、在行人通行范围内撞了行人、骑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撞了同向行驶的自行车。

  如果双方均排除了全责条款,那么,考查重点将转移到判定是否应承担同等责任,对此新规定规定了40种情形,包括如果与前方机动车追尾,超越前方正在掉头的机动车和正在超车的机动车、溜车等,如果甲有40种情形规定的错误,乙没有,甲全责;但如果甲乙都触犯了40种情形,那么,甲乙同责。最后,加重条款将发挥作用,如果甲乙都触犯了40种情形,但甲饮酒或没驾照,那么,甲是主要责任,乙为次要责任。而如果甲仅饮酒或无驾照,未触犯“40条”,而乙却“踩”了40条,那么,乙为主要责任,甲为次要责任。

  加重处罚无驾照者

  “关键词”加重条款

  市交管局有关人士介绍,在原来的旧规定中,新规定加重条款的“酒后驾车”与“无驾照”,均被列入具体情形之中,与闯红灯等违章行为没有区别,而新规定将该两项单列出来,既可以加大对酒后驾车、非司机驾车的打击力度,又可以与正在施行的事故责任判定标准保持一致,是新规定的亮点之一。

  此外,新规定的每一种情形,都详细描写了事发时有可能出现的场景,比旧规定细致、易于判别。

  另外,“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闭道路”:“车辆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未注意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等17种情形,均是交管部门结合北京道路实际情况,作出的新规定,丰富了老规定的内容。

  -新规内容摘要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三)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四)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七)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十三条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为全部责任。

  (一)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二)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三)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四)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五)当事人驾驶车辆剐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六)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七)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发生遗撒、飘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八)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九)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十)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十一)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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