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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煤矿带“病”生产最高罚200万元

2005-10-26   来源:中新网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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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对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制度,今后煤矿企业如带“病”生产———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行为,仍进行生产的,将被处以最高200万元的罚款。

  近日,北京市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求全市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根据该制度,今后,各煤矿企业必须安排专门人员,对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等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情形进行排查。据介绍,定期排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与该项制度对应,今后煤矿的违法生产行为也将受到严格查处。据了解,北京市煤监局规定,今后煤矿企业如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将被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对3个月内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将提请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将在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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