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太原10月30日电 (记者胡靖国) 山西朔州市平鲁区细水煤矿“3·19”重大责任事故案,近日经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几名责任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单位细水煤矿被处罚金10万元。
去年11月,平鲁区人民政府对该区所辖煤矿进行停产整顿,但平鲁区细水煤矿在未获得批准生产的情况下,该矿矿长、法人代表王应擅自组织生产。同时,该矿矿工明火放炮作业,致使今年3月19日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波及相邻康家窑煤矿,共造成7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另外,被告人王应还曾两次非法购买爆炸物10吨。
最终,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购买爆炸物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应有期徒刑13年。其他相关责任人赵永强、高升、徐树海、黄招林均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被告单位细水煤矿被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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