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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规定不合格煤矿进行生产最高罚款200万

2005-12-01   来源:新华网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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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郑州12月1日电(记者 古文洪)从12月1日起,河南省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进行生产的煤矿,在责令其停产整顿的同时,将处以50万元到200万元的罚款,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到15万元的罚款。

  河南省煤炭工业局负责人介绍,作为产煤大省,近年来河南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但由于产量增幅远大于安全投入的增长,全省目前的1569处各类煤矿中仍存在大量安全隐患。为此,省煤炭工业局制订了若干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的新规定,并于1日起正式实施。

  安全新规对煤矿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加大了惩处力度。除严罚煤矿“带病”作业外,对无证照或证照不全,擅自从事生产或者停产整顿期间擅自开工的煤矿,将没收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及采掘设备,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办理意外伤害险的煤矿,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以3万元到15万元的罚款。

  此外,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在经济处罚的同时,省煤炭工业局将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颁发证照的相关部门也将立即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还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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