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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爆竹深圳未解禁 违者将被罚款两千甚至拘留15天

2006-01-18   来源:深圳商报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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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深圳市有关部门兵分六路督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执法人员对罗湖区三岛中心天天街市进行检查,未发现销售烟花爆竹的门店、商贩。

  有关负责人强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为举行大型庆祝、庆典活动而燃放烟花焰火晚会外,其他所有在特区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准在特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自行制造、仿制各种类型的烟花爆竹,也不得擅自从外地将烟花爆竹运进特区。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没收其烟花爆竹外,分别情况,处单位直接责任人、行为人两千元罚款,并可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对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物损毁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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