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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煤矿带病作业最高可罚200万元

2006-04-06   来源:工人日报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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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安全生产不到位,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贵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对该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煤矿在安全专项整治中必须落实安全保障制度。

  通知对煤矿违规生产行为的惩罚制度作出了严格规定: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有关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档案虚假的,将处以15万元罚款;煤矿未对隐患及时排查、未及时进行隐患处理或未按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排查、处理情况的,责令停产整顿一个月并对企业负责人处以15万元罚款;煤矿因投入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煤矿建设项目边建设、边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一个月,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供电部门违规停止供电,或因故停电未及时告知煤矿,造成伤亡事故的,对县级供电部门主要负责人处以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并由供电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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