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特大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这是贵州省日前通过的《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该《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还必须购买赔付金额每人3万元以上的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条例》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特大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该《条例》还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尚未构成犯罪的,责令立即停止,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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