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草案)》等五项法规,表决通过了两项决定。
关于燃气管理条例(草案)
小区供气方式拟写入售房合同
昨天提请审议的《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对未经许可就从事燃气经营、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和利益的行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及处罚措施。
售房合同应写明供气方式
草案规定,开发商应当会同燃气供应企业确定新建、改建住宅项目的燃气供应方式,并在房屋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配套燃气建设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管道边乱施工最高罚三万
草案规定,在地下燃气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从事危害活动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在审议时提出,应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损坏天然气设施的法律责任,对于施工损坏燃气设施,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企业擅自歇业要担责
草案规定,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燃气供应企业未经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所负责供气的用户作出妥善安排。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调整供气须提前两天公告
草案规定,燃气供应单位因例行检修、更换设施等情况,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时,应当提前48小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予以公告。如果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也应当按照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
擅改燃气设施可罚5000
燃气用户如果擅自拆改室内的燃气管道和其他设施,可能会面临最高5000元的罚款。草案规定,燃气用户应当在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正确使用燃气。
草案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还包括,在安装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办公及使用明火等。
燃气投诉渠道应全面公开
草案规定,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要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燃气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
关于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
民办校须与学生订退费协议
昨天提请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穴草案?雪》规定,民办学校要制定本校具体的学费退费办法并公示。草案规定,民办学校要与学生签订退费协议,以此来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以此减少、避免纠纷发生。
草案还规定民办校名称不得与其他登记的学校的名称相同或相近。草案还规定,民办学校在筹备设立期间不得招生。在筹备设立期内招收学生的,将受到被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学生学费、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等处罚。
截至2005年底,本市共有各级民办学校517所,民办学校在校生31万余人。此外,还有在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649所,注册学生150多万人。
关于实施代表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代表履职期间不得接受赞助
提请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规定,人大代表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职业活动,执行代表职务时,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赞助。
草案还规定,对于无固定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本市七年发生燃气事故95起
截至2005年年底,本市共有燃气用户450万户,其中天然气用户300余万户。从1999年市燃气集团成立直至今年年初,本市共发生因用户违章用气和私自改动燃气设施引发的各类燃气事故95起。今年5月17日,通州区蓝山国际公寓1号楼发生爆炸,共有10人在爆炸中受伤,爆炸原因是天然气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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