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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区大安山原副乡长因矿难获刑

2007-09-29   来源:京华时报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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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辖区内出现非法小煤窑后,房山区大安山乡副乡长李振民不认真履行查封职责,结果3名矿工在非法采煤过程中死亡。记者28日获悉,裁定该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房山法院判处李振民1年有期徒刑,缓刑1年。

    李振民今年42岁。2004年12月,李振民担任房山区大安山乡政府副乡长,负责大安山乡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今年3月,检方指控称:发生矿难的北京兴苑煤矿1112采区,位于房山区大安山乡西苑村,由董立政(已判刑)、董永红(在逃)承包。2005年10月,该煤矿未通过房山区安监局的安全认证,被责令关闭。

    去年2月至6月间,董立政、董永红私自拆除井口的垒封后,制作了一个隐蔽的铁门,招募矿工邹银、纪占文、王军等20余人在该采区进行盗采。同年2月至4月间,房山区大安山乡矿山巡查大队在巡查时,多次发现该1112采区的房屋、设备、供电系统未拆除,有出煤迹象,并向乡长蔡国、主管副乡长李振民进行了汇报;当年4至5月间,房山区矿产资源整顿和规范办公室矿山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也多次发现1112采区的房屋、设备未拆除,煤仓内有新煤,并多次建议大安山乡政府采取措施。

    该乡乡长蔡国曾在当年3月14日、4月11日两次责成副乡长李振民向西苑村发出通知,要求西苑村组织人员封堵井口、拆除所有房屋及设备,并遣散所有务工人员。对此,西苑村党支部及村委会并未执行,李振民亦未监督落实。此后不久,该乡矿山巡查大队多次发现1112采区有出煤迹象后,又向李振民进行了汇报,但李振民始终没有采取措施,对该煤矿的盗采活动进行制止。

    去年6月2日凌晨3点,矿工邹银、纪占文、王军等人在1112采区采煤时,矿井发生塌冒,3人被埋身亡。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定,作为主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乡长,李振民在关闭非法煤矿、打击私挖盗采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非法开采发生,并导致了3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李振民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酌予从轻判处其1年有期徒刑,缓刑1年。

    记者昨天获悉,宣判后,李振民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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