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上午,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苗匠煤矿“3·18”矿难瞒报事故责任人进行公开宣判,苗匠煤矿投资人王建军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获刑的还有晋城市城区西上庄办事处主任姬建龙等22名相关人员。至此,造成21名矿工死亡的责任人终于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07年3月18日18时许,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西上庄办事处苗匠联办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燃烧事故,致使井下21名矿工死亡。
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苗匠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该矿投资人王建军、副矿长宋天炉购买炸药70箱计1680公斤、雷管400枚用来非法生产,案发后从井下查获炸药169.2公斤、雷管39枚。2006年1月1日,晋城市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该矿下达了停产(业)通知书后,同年3月,经山西省资源整合领导组核准为整合保留矿井。至2007年1月,该矿采矿许可证等主要证件相继过期,并被主管部门暂扣,至今处于停产整顿阶段。同年2月起,王建军、宋天炉与该矿另一投资人潘完旦、法人代表(矿长)苗明庆、安全副矿长赵永军在许可证被暂扣的情况下,未经批准,非法组织生产,期间,相关监管部门多次下达停产通知书,该矿置之不理,继续生产。2007年1月中旬,该矿擅自越层开采,造成煤炭资源破坏总价值为869.44万元。2007年1月起,该矿为开采9#煤层,擅自拆除3#煤层安全出口转梯改为提升井,并向下延伸开采9#煤层,形成独眼井。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该矿井下打工人员包工头吴兴林、小包工头(带班长)汪大志、乐世洪组织未经安全培训的工人违章冒险井下作业。期间,赵永军在明知该矿存在诸多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不履行职责,未予制止纠正。2007年3月18日18时许,该矿发生特大瓦斯燃烧事故,致井下21名矿工死亡。
检察机关指控,事故发生后,宋天炉、潘完旦、王建军三人未积极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对该起事故隐瞒不报,还安排有关人员封锁事故消息,并安排吴兴林将矿上的其他外地民工遣散,将遇难矿工家属集中到河南省焦作市私下协商赔偿事宜。3月20日下午,晋城市煤监局工作人员到苗匠煤矿查问是否发生事故时,宋天炉、王建军答复没有发生事故。当日下午,为防止主管部门再次检查,王建军和宋天炉组织该矿机电工苗炳生和苗广忠、技术员张全太和秦末顺、铲车司机李小会等人将出事井口电缆线剪断,风机藏起,并用铲车将绞车、电缆线等掩埋。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建军、宋天炉、苗明庆违反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购买爆炸物,情节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违章冒险作业,造成2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在事故发生后,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被告人王建军、宋天炉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告人苗明庆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安全事故罪;对该三被告人均应数罪并罚。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王建军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苗明庆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宋天炉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潘完旦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被告人赵永军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李小会、秦末顺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六年六个月不等。
此外,与案件有关的晋城市城区西上庄办事处主任姬建龙、西上庄办事处副主任兼安检站站长陈会方、晋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一科西上庄安全监察站站长刘朝阳、西上庄办事处企业管理办公室煤管员兼煤矿安全检查组组长宋歧屯、晋城市城区安监局派驻西上庄办事处苗匠煤矿驻矿安监员李林屯、西上庄办事处企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兼安检站办公室主任、矿业秩序整顿检查组组长宋复马等7名被告人也被一审依法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三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晋城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西上庄国土资源所所长刘新元被一审依法以玩忽职守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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