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1月28日电(记者石永红)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分别判处氟源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薛春林、总经理助理于广辉有期徒刑4年、3年。
2006年7月28日,这家公司发生爆炸,造成了22人死亡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至2006年7月间,为降低生产成本,薛春林指派于广辉等人私下引进不完整的氟化工艺。在临海新厂区建设车间、布置设备过程中,薛春林、于广辉等也违反化工安全建设规程。2006年7月公司在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仍然使用不完整的氟化工艺试生产。2006年7月28日,28号氯化塔发生爆炸,造成氯化车间、硝化车间、氟化车间、机修车间的生产工人及现场附近施工人员计22人死亡、29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薛春林、于广辉违反国家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组织生产,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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