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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万志代表:最高刑期仅为七年不足威慑违法生产

2008-03-17   来源:工人日报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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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期规定过低,不足以威慑心存侥幸的违法生产者。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政协副主席陈万志建议,“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提高法定刑,并施以经济制裁。

    “在我国,盗窃数额10万元以上的可处无期徒刑,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处以死刑;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即使造成数十人、数百人伤亡的,最高只能判7年有期徒刑。”陈万志代表说,“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法定刑规定过低。

    陈万志代表表示,虽然安全生产恶性事故屡发的原因比较复杂,但是法定刑太低、违法犯罪的成本太低是一个重要原因。“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法定刑太低,不利于构建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

    目前,我国刑法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作了量刑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陈万志代表建议,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最高法定刑提高到无期徒刑,并处以没收财产或罚金,同时承担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还应规定,必须坚决追究相关官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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