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湖南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攸县人民法院、吉首市人民法院和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分别对湖南凤凰堤溪沱江大桥坍塌事故案件的相关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
原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凤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游兴富被判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罪所得人民币25.9万元、美元1万元予追缴,上缴国库。
原湘西自治州凤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胡东升被判19年;该公司工程合约部部长陈昕被判3年;实验室主任张飞被判4年;工程部副部长侯茂彪被判5年,相关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原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伟波被判15年,追缴犯罪所得30.8万元。
原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湘西自治州分站站长张仕成被判7年。
原湖南省路桥建设集团公司第七公司副经理、“凤大公路”A1标段项目部经理夏友佳,湖南省金衢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胡伟
等14名被告人被判5至10年有期徒刑。
原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吴志华被判12年,并处罚金2万元。
案件回放
2007年8月13日,凤凰堤溪沱江大桥发生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4人受重伤,1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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