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厂永久关闭”是个啥惩罚?
2009-08-06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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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新京报》一则“湖南浏阳市镉污染化工厂被永久关闭”新闻,在各大网站上均被置于显要位置。据报道,赴浏阳处理此事的一长沙官员介绍,湘和化工厂镉污染事件,是一起典型的因企业违法生产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现已明确宣布永久关闭。
所有的污染企业,都应“永久关闭” ,是不少网友在此条新闻后的留言。然而,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责任是怎样界定的?“永久关闭”是个什么性质的惩罚?如此能否吓住那些污染企业?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让笔者对“永久关闭”多了几分忧虑。
要搞清这些问题,首要看环境保护法。1989年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目前环境执法、对污染企业处理等的基本法律依据。按照现行法律,若企业违法排污,将受到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责令停业、关闭、追究刑事责任等惩罚。当然,若企业对处罚不服,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甚至向人民法院起诉。从环境保护法条文上看,对污染企业有“责令关闭”等惩罚,却没有“永久关闭”的条款。
有法律、环保等专业人士对此分析,尽管环境保护法上没有“永久关闭”条款,但湘和化工厂镉污染事件的事闹得太大了,有关方面可能觉得用一般的法律词汇不足以体现领导重视,不足以平民愤,这大概是在“关闭”之前加个“永久”期限的重要原因。他们认为,这个“永久”看起来强化了环境执法的严肃性,实质上却不够规范,也忽略了不少必要的法律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折射了执法的随意性。
执法的随意性,是影响法律权威性的大敌,也是环境污染事件不断重演的重要原因之一。试想,如果始终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方针,一条违法运转的生产线,还能长达5年污染周边环境,危害群众健康,致农作物遭受损失吗?对受害群众的呼声,有关方面还会置若罔闻吗?笔者以为,无论是预防环境污染,还是污染后的处理,最重要的都是以法律为标准和尺度,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事件的性质,依法规范地作出判断和处理,而绝不能看到情况严重了、领导重视了、影响恶劣了就随意加码处罚,甚至缺乏法律依据地从重从快地严肃处理。一言以蔽之,若不能有效解决执法随意性问题,污染就难以根治,问题就会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难以解决。
法贵有恒。“恒”,不仅是说法律条文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还要求执法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的统一尺度,不能因时、因势、因人而随意改变。就是说,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那些侵犯公众利益的不法企业和个人,依法、公平地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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