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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事故企业最高可罚500万

2010-06-03   来源:深圳特区报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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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获悉,深圳将以行政立法的形式,推动工矿商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计划,这一法规年内可望制定完成并实施。届时,因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危害和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和企业将会受到严厉处罚。

  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规,市科工贸信委最新编印了《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纲要》。纲要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基本内容进行了概括,要求企业设置必要的安全生产机构、人员配备及进行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必须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300人以下的企业必须聘任一名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300人至1000人的企业,必须聘任不少于二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00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三的比例,聘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再培训,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危险性较大企业的上述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经考核合格一律持证上岗。

  市科工贸信委有关负责人说,目前《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已列入全市立法计划,在充分调研和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今年内将制定完成并开始实施。根据目前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行为的处罚规定,企业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除了追究相关人员行政及法律责任外,还要对事故企业处以1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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