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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契合民意

2011-05-02   来源:扬州晚报(扬州)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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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用面粉增白剂、醉驾入刑、室内公共场所禁烟、商品房明码标价等一批民生新规5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国民发现面粉被“增白”、公共场所吸烟者可打电话举报,醉驾后果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或终身禁驾,这些新规的正式实施体现了政府对百姓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极大关注。

    近年来,酒后驾车撞死路人的新闻和随之频繁出现的醉驾事故时有发生,危害后果十分严重,但是,和国外相比,我国对于醉酒驾驶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明显太轻,导致违法成本过低,无法起到惩治警戒作用。如美国对血液中酒精浓度超标的司机,无条件吊销其驾照。英国对酒后驾车的初犯者,吊销驾照一年,在十年内若3次酒后驾车,法院将判吊销驾驶证一百零九年。日本对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5%的驾驶员,判二年以下劳役,罚款五万日元,吊销驾驶执照,同时追究向驾驶员供酒者的责任。加拿大对酒后驾车者罚款1470美元,监禁六个月,造成人身伤害者监禁十年,造成他人死亡的监禁十四年。由此,在笔者看来,醉驾入刑不仅是对国外经验、教训的借鉴,也是对民意的尊重和契合。

    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数据显示,在发展中国家,每33分钟就会有一人死于与饮酒有关的交通事故。据公安部的统计资料, 2008年酒后驾驶共导致交通事故7518起,造成3060人死亡、7840人受伤,分别占总数的比例为2.83%、4.16%和2.57%。2008年酒后驾车事故的致死率28.1%,是平均致死率的5.73倍。残酷的事实告诉我们,醉驾入刑更是现实生活的急切需要。

    醉驾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不过,我国现有的立法已不足以遏制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交通事故的频频发生。因为我国此前的法律规定对于醉酒驾驶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停留在警戒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层面。应认识到,醉驾害人害己,是一种缺少社会责任感的违法犯罪行为,即便是罚款、暂扣执照和行政拘留也不能足以达到禁止的目的,并且,就现实来看,如果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弹性过大,存在诸多的人为操作可能性,这可能会使许多的酒后驾车者只是停留在罚上,花钱了事。只有启动刑法,把酒后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按罪从重论处,这样才能加大刑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从而减少相关的交通事故。

    民众对酒后驾驶所造成的危害深恶痛绝,普遍要求要遏制之,而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使民众能够有秩序的生活在社会之中,并因此实现生命之价值,将醉驾入刑能有效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醉驾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酒后驾车的防控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立法、执法和守法等诸多因素,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唯有如此,才能在完善法制环境的同时,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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