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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煤矿发生事故一律停产整顿 较大事故从重处罚

2011-06-10   来源:四川日报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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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9日,记者从全省煤矿事故案例分析会上获悉,按照国务院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从即日起,我省凡发生事故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30天以上,发生较大事故的,一律停产90天以上,同时依法从重处罚。

  “今年4月23日发生事故后,直到今天没有恢复生产。死亡1人的瓦斯事故,给我们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达到530万元。”荥经县聚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长鲜明锦尝到了被停产的滋味。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规定,以及“四不放过”原则,我省严肃事故调查处理,严格责任追究,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矿井发生的事故和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依法从严处罚。凡发生事故的矿井,必须重新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其中通风和事故专业必须达到二级以上)并经煤监分局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

  为防止全省各煤矿在推进技改工作时发生安全事故,四川煤监局要求建立实施整合技改煤矿建设工程 “月单进”,即每个月掘进进尺,以及现场验收考核制度,资金未落实、专业技术人员未配备、采面未密闭,掘进工作面未核定,一律不许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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