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10月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12月1日起开始施行。《办法》规定,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就开工建设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下列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含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钢铁、有色冶金行业的建设项目;粮食、饲料、塑料及木材加工等生产过程中能够产生爆炸性粉尘的建设项目;造纸及纸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和橡胶制品业等存在重大火灾危险性的建设项目;涉及化工成套设备,易燃、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及管道,大型供暖和发电锅炉及管道的建设项目;生产、使用毒害性物质,且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为Ⅰ、Ⅱ、Ⅲ级的建设项目;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类厂房和仓储及涉及甲、乙类生产场所的建设项目;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
《办法》规定,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不得开工建设: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而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若发生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材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在施工期间修改设计且可能引起安全问题的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此外,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的;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针对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报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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