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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煤矿迟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可罚20万

2014-05-13   来源:北京晨报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煤矿企业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起草的《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送审稿)》昨日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6月12日之前向社会征求意见。 送审稿明确,煤矿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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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企业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起草的《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送审稿)》昨日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6月12日之前向社会征求意见。

    送审稿明确,煤矿企业要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煤矿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违反规定,将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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