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丰城曲江煤炭“7.31”顶板事故 7名相关责任人受处分
2017-09-28
来源:中国江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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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记者获悉,近日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7 31顶板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7名相关责任人受处分,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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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记者获悉,近日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7.31”顶板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7名相关责任人受处分,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7年7月31日11时20分,丰城曲江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曲江公司)东三运输上山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7.4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中监察分局会同丰城市公安局、监察局、工会、安监局、煤炭局并邀请丰城市检察院成立事故调查组,于2017年8月1日~8月3日对事故展开了调查。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葫芦挂在支护锚杆上起吊设备,顶板垮冒,造成作业人员埋压致死。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有职工违章作业,违规起吊设备;矿井隐患排查不力;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工作不够,自保互保意识不强,有轻安全思想。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上,共处理7名相关责任人,其中,周旭文,曲江公司运转队皮带司机,用葫芦挂在支护锚杆上起吊设备,违章作业,自主保安意识不强,造成顶板垮冒被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吴细和,曲江公司运转队员工,事故现场带班组长,对事故现场顶板存在隐患的严重性估计不足,对违章作业现象不制止,安全联保意识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并处2000元的行政罚款;
胡秋龙,曲江公司运转队党支部书记。对职工安全思想教育不够,职工有轻安全思想和违章作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周志勇,曲江公司运转队队长,工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工区安全管理不力,职工违章起吊设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涂振球,曲江公司机电副总经理,分管公司机电运输工作,运转队主管领导,疏于对区队日常管理监督,隐患排查不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张翔,曲江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分管矿井安全工作。组织隐患排查不力,安全监督不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彭东升,曲江公司总经理,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督促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34000元(处上一年度年收入11.42万元的30%罚款)的行政罚款;
此外,曲江公司职工安全教育不够,现场安全管理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导致2017年7月31日发生一起死亡一人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建议给予曲江公司处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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