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公布《武江惠民新华北路64号4·2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4月22日上午9时许,在武江区新华北路64号604房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工人罗*周临窗进行室内天花吊顶作业时,坠落至一楼户外平台,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监护缺失、作业环境不安全、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武江惠民新华北路64号4·2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概况
2024年4月22日早上九时许,工人罗*周在新华北路64号604房进行吊顶工作时,不慎坠落至一楼户外平台,事故发生时,罗*周为单人作业,现场无人监护,坠落处窗户未安装,无警示、无防护栏、罗*周本人未做任何安全措施。
(二)事故相关人员
1.林*雄,是武江区新华北路64号604房装修工程承包方。
2.杨*群,是武江区新华北路64号604房业主。
3.罗*周,是武江区新华北路64号604房装修工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2月,屋主杨*群与包工头林*雄达成口头协议,将其位于武江区新华北路64号604房的旧房子,交给林*雄进行装修。因杨*群常年居住在上海,装修全程由林*雄跟进负责,林*雄在与房主杨*群达成一致后,开始动工对新华北路64号604房进行装修。2024年4月中旬,林*雄找到罗*周,聘请罗*周负责装修的木工、吊顶等工作。
2024年4月22日早上约8时,林*雄到达新华北路64号604房,8时30分左右,工人罗*周到达新华北路64号604房,随后进行吊顶工作。罗*周吊顶作业处,原为阳台,现经装修改造成厨房,事故发生当时,厨房(原阳台)窗户未安装,无防护栏,罗*周作业点为窗户旁洗手台一侧。大约9时,罗*周让林*雄下楼购买玻璃胶,此时罗*周为单人作业。当林*雄走到一楼的时候,就听到“砰”的一声,罗*周坠落至一楼户外平台。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林*雄立刻拨打了120,并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心肺复苏,上午9时27分,120救护车到达现场,罗*周心电图呈直线,当场死亡,随即,在医护人员的提醒下,林*雄拨打了110报警。经民警调查,初步排除刑事案件。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粤北人民医院120救护人员于9时27分赶到事故现场,诊断罗*周当场死亡,心电图呈直线。
事故发生后,惠民街道办事处组织家属与屋主、承包方进行协调。4月25日下午3时 ,惠民街道办事处综治办联系死者罗*周的家属,新华北路 64号604房房主杨*群的儿子杨*胜(因杨*群一直居于上海,委托其儿子杨*胜处理),以及承包方林*雄进行调解,同时邀请新华北社区驻点律师参与此次调解并从法律层面对涉事三方进行解释。最终,经过协调,死者家属和房主、承包方达成一致意见,承包方先承担人民币310000元 (含丧葬费 )的赔偿金,房东和承包方自行内部协商分担费用,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承包方林*雄现场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向死者家属支付了第一笔赔偿金 50000元 ,剩余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2024年4月28日已全部支付。
(四)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信息报送及时,未出现迟报、漏报、瞒报情况, 事故救援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应急处置开展有序,未发生因应急处置不当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及发生次生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罗*周,系新华北路 64号 604房装修工人。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47万元。
四、鉴定、现场勘察及调查情况
(一)鉴定情况
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罗*周尸表检验表明,死者右侧额部及右眉弓处挫裂创,深达骨质,右眼下睑至右颧部挫伤,右侧鼻孔见血迹,舌挫伤。双侧肋骨多发骨折,胸骨骨折,右侧胸壁下段小片状擦伤,腹部左侧条片状挫伤。左前臂见散在近似平行的擦划伤,左腕部擦挫伤,左手拇指掌指关节处挫裂创。右前臂前侧条片状擦挫伤,右手虎口处挫裂创。左大腿上段条片状擦挫伤,双侧大腿后侧上段大片状挫伤,边缘清晰,其中左侧大腿挫伤内见挫裂创口。右侧大腿上段骨折,右小腿上段外侧挫裂创。死者裤子上见崩裂口和撕裂口。结合案情及现场情况,初步推测死者符合高坠死亡体征。
根据粤北人民医院《韶关市院前急救及转运交接记录表》,罗*周高处坠落,心电图呈一条直线,现场死亡。
(二)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新华北路64号楼与北侧围墙之间的过道地面,死者罗*周头朝西北脚朝东南,身旁地面有一节吊顶用的铁龙骨。一楼地面见散落的碎玻璃,围墙上装有花架,已经折弯。新华北路64号604房作业处厨房窗户未安装,窗旁地面有一木制梯子,现场未见安全带、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具,窗户处无警示、护栏等。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死者罗*周安全意识不强,辨识风险隐患不足,在无从旁监护、未做好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吊顶作业,失足从6楼坠落至一楼户外平台,导致其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房屋装修承包人林*雄一是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理念缺失,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按规定与装修工人罗*周签订劳务协议,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未对罗*周进行安全教育,未配齐劳动防护用品;二是现场安全监护不到位,事故发生之前,林*雄察觉到罗*周身体有不适,却未要求罗*周停止作业,罗*周在未佩戴安全帽和安全绳的情况下进行吊顶作业时,林*雄未做到监督罗*周落实安全措施,未从旁监护;三是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林*雄作为现场实际负责人,明知作业点旁窗口处存在的安全隐患,需先安装好窗户再进行其他作业,但仍未及时进行消除,也未进行安全警示、防护栏等安全措施。
2.房主杨*群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与装修承包人林*雄口头商定装修承包合同,认为把装修交给林*雄全权跟进即可,未提醒林*雄聘用工人作业时应该注意的安全事项,未对进场装修的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未对装修施工现场进行监管。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罗*周,武江区新华北路64号604房装修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在吊顶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安全绳和安全帽,未意识到临边作业的危险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罗*周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责任人员
林*雄,武江区新华北路64号604房装修承包方。在不具备装修资质的情况下,承接新华北路64号604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未与房主签订有关协议。对于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且身体不适的罗付周进行登高吊顶作业时,林卓雄未进行有效制止,未对罗付周进行安全培训,未依法为其购买工伤保险,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窗户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由武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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