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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崆峒区“5·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情况的报告

2024-09-06   来源:平凉市应急局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24年5月2日0时37分许,国道312线平凉市崆峒区四十里铺镇军张村境内,发生一起轻型普通货车与重型半挂车迎面相撞,造成3人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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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日0时37分许,国道312线平凉市崆峒区四十里铺镇军张村境内,发生一起轻型普通货车与重型半挂车迎面相撞,造成3人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平凉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成立了崆峒区“5·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1日,驾驶员杨某驾驶陕KL830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A66A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装载石料,途径X049线、兴园路后驶入国道312线;5月2日0时37分,沿国道31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839公里700米处(崆峒区四十里铺镇军张村路段),超越前方重型自卸货车时,驶入路左与相对方向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3人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24年5月2日0时41分,陕KL8302号重型半挂车驾驶员杨某拨打110报称:“崆峒区北滨河路国维淀粉厂东侧,我驾驶陕KL8302大车和一辆小车肇事,小车人员被困,已拨打119、120,请求出警。”接警后,相关单位和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初步核算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44.97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检验鉴定等证据综合分析,该起事故系驾驶员杨某持实习期机动车驾驶证夜间驾驶非法改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严重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超车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责任认定

杨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杨某的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到的作用大,过错严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平凉市崆峒区“5·2”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

1.车辆驾驶员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驾驶员杨某持实习期机动车驾驶证夜间驾驶非法改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严重超载(超载217.08%)的机动车违法超车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未落实车辆维护等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杨某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3年第3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未落实车辆维护制度。

(二)企业存在的问题

1.货运源头企业未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履行货运源头企业安全管理职责,未开展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未落实源头治超责任,违反《甘肃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为鲁HA66A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违法超限装载,默认或放任超限超载行为,放行超载车辆其驶出厂区,加重了事故伤亡后果。

2.石料客户企业未建立健全本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货运车辆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依法与肇事车辆驾驶人签订合同。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17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未与承运人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6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通过提货单方式下达超过车辆核载限值的运输指令,存在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3.轻型普通货车所属公司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制定2024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从事经营活动的事故车辆核载2人,实载3人,存在超员现象,加重了事故伤亡后果;公司安全管理和安全投入不到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或其他商业意外保险,未给涉事车辆购买座位险。

4.车辆改装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且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要求。行驶证登记外廓尺寸12500/2550/3100mm,事故发生后调查该车车厢外廓尺寸为3800mm,加高700mm。

5.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落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未经实车到场检验检测出具与实际不符的检验报告,涉嫌虚假检测。

(三)相关职能部门存在的问题

公安、交通、工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危货车辆在道路运输过程中的超限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检查执法频次和力度缺乏;落实“一超四罚”工作不力,超限超载专项工作开展不严不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力;在“五一”期间开展交通领域安全监督检查不及时,未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超限超载行为;对违法违规超限超载装载的企业宣传教育不够,货运源头监管信息化建设不完善。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核发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许可的经营业户和运输车辆监管不到位,未检查督促经营业户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和落实车辆维护等制度。

五、对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5人;给予行政处罚人员7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3家;追究党纪政务责任人员7人;给予问责的相关单位和部门4家。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崆峒区“5·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也反映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短板不足,为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推动部门行业责任落实,下一步,将严格落实事故预防各项工作措施,全力预防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扭转形势、稳住局面。

(一)全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齐抓共管格局。全市各级各部门切实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事故可防可控”理念,深入查找问题短板,充分发挥安委会、道安委、治超领导小组等协调议事机构的牵头抓总作用,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牢牢守住坚决不发生重特大事故、全力遏制较大事故、最大限度压减死亡事故的工作底线。

(二)全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道路交通安全整治集中行动。组织应急、交通、工信等部门对辖区内煤炭、水泥、砂石等货场和生产企业及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公布重点货物源头单位名单。全面清理整顿“大吨小标”车辆,确保车辆吨位符合规范标准;把打击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作为车辆源头管理的重中之重,对擅自从事非法违规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坚决予以惩处;严把货运市场准入关,严格落实货运质量信誉档案考核制度,对严重超限企业、车辆及驾驶员依法撤销车辆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和风险防控能力。

(三)全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持续推进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滚动排查“人、车、路、企”风险隐患,深化对国道312、566、244线,省道304、203线等主干公路安全设施及隐患突出路段“一路一策”排查治理,加快推动交通标志标线、安全设施建设,同时全面推进农村公路隐患突出路口路段治理和生命防护工程建设任务,通过挂牌督办、典型通报、专项督查等方式,重点督办解决一批重点难点问题。

(四)全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提示警示教育。积极发挥公安交管部门职能优势,持续开展“七进”、“美丽乡村行”、“一盔一带”等主题宣传,强化对各类人群尤其是客货运输等重点驾驶人的法治宣传和政策引导,提高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将本起事故作为典型宣传案例,深入客货运输企业,利用观看警示教育片、张贴海报等方式,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引导重点车辆驾驶人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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