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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工伤事故”私了协议有失合同正义

2009-05-14   来源:扬子晚报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扬子晚报 公司预判员工的工伤等级,并在此基础上私下里与员工签订了赔偿协议,但是员工仍向仲裁委提出仲裁,仲裁结果大大出乎公司和员工的意料,赔偿款一下子翻了几倍。公司认为双方有“言”在先,遂将该员工告上法庭。5月13日,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公司与员工握手言和,公司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员工陈某支付赔偿费用80000元。 

    案件回放: 

    员工推翻私了协议仲裁获胜 

    2007年9月1日,陈某与苏州一家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开始在公司上班。但是仅仅过了两个月就发生了工伤事故。

    2008年1月,公司与陈某私下里达成协议,由公司支付陈某医药费、护理费、工伤赔偿等共计10000余元。企业原本以为双方的纠纷就此结束,但是没有想到,陈某还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裁决该公司需支付陈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96115.40元。

    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重新对陈某的劳动伤残能力进行复查鉴定,判决公司无需支付仲裁委裁决的96115.40元。 而陈某则认为仲裁裁决书是有法律依据的,对于私下签订工伤协议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他在没有作出工伤鉴定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的工伤协议是无效的。协议签订时,公司对伤残等级已做出了预判。当时是公司为他申请工伤鉴定的,公司对鉴定结果应该是认可的,现在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了案件的事实,并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该公司表示企业的流动资金压力很大,而陈某则表示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坚决不肯让步。在法官耐心的劝解之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机械公司赔偿陈某80000元,赔偿款共分六期支付,于2009年5月30日前支付13000元,于2009年6月30日前支付13000元,于2009年7月30日前支付13000元,于2009年8月30日前支付13000元,于2009年9月30日前支付13000元,于2009年10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如公司有一期逾期20天支付的,则陈某有权按96000元扣除已支付的款项的余款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三日之内帮陈某办理好所有退工手续。 

    法官点评: 

    私了协议有失合同正义 

    据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优越地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时需要对双方“私了”签订的协议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认赔偿金额是否与劳动者应得金额存在较大差距,以此来衡量该协议是否有效。 

    本案中,陈某与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该公司只支付了陈某10000余元,而根据劳动部门的裁决,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96000余元。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这种利益上的不均衡严重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有失合同正义。双方之间的协议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合同,陈某对该协议有撤销权。 如法院进行判决则陈某获得全部的赔偿款无可争议,但是考虑到企业自身经营存在很大的困难,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强行判决会影响到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同时如果企业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陈某可能陷于诉累,对一个外来务工者而言,其长时间被一起诉讼缠身也严重影响了他的正常生活,因此法院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调解,有利于很好地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更加切实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