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消息,一年之后宁夏石嘴山大峰矿再次发生爆炸事故。又有7人在本次爆炸事故中死亡。
对于如此悲剧,我们不禁要反思:我们为什么不抓好事前的执法工作。
首先,对于采矿主体授予时一定要严格审查相关资质。
采矿业在我国并不是普通出资就能经营的,它是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对于此我国早有了法律的规定,或许有其不完善之处。但执法不是机械的行事,执法对于正义而言的魅力,在于它可以弥补立法的漏洞,因此,对于采矿主体权利的授予,执法机关应在遵循现有立法的基础上,严格审查开矿主体的资格。正所谓特殊的行业决定了我们对人员、资金、技术的特殊要求。
其次,对于采矿作业时相关部门应严格检查安全措施。
采矿业的确是大事情,笔者认为采矿作业时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相关技术水平是否允许这样作业?等等事情,相关部门应责无旁贷的介入,毕竟政府的能力要远远大于个人,可能有人会怀疑,这样会不会增加行政的成本,笔者认为,行政成本如此的增加,总好过事故出现后成本的增加,毕竟后者还连带着矿工的生命和健康!
最后,加强采矿工人的权利意识。
有些矿山,明显的不符合安全标准,但依然有矿工在作业!为什么这些工人总是忽略自己的权利呢?劳动是你的权利、得到报酬是你的权利、但生命与健康更是你的权利!
或许,采矿主没有意识到这里的安全不和标准,而我们也不能苛责政府24小时的来回检查,所以我们应呼吁那些在一线工作的矿工。强化他们的维权意识!以期避免悲剧的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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