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3日上午,青岛市市北区营口路32号的7天连锁酒店内,两位乘客在6楼乘坐电梯时发生坠落身亡;2015年3月9日凌晨,上海浦东新区环林东路799弄杉林新月小区发生电梯将女子头部夹扁,致其当场死亡的惨祸……由于安全主体责任不明确、维保市场恶性竞争等原因,全国各地电梯尤其是大量老旧电梯年久失修故障频发的问题时有发生,各类电梯事故造成的人身死亡案例不断刺激高层建筑居民的神经。而据国际电梯巨头、物业管理专业人士、质监部门等相关方反映,我国已进入电梯事故高危风险期,老旧电梯为高层建筑居民出行安全埋下隐患,每年都会发生40起以上因为电梯事故造成的人身死亡事件。
老旧电梯事故频发“要人命”
高层建筑垂直交通安全存隐忧
来自宇博智业市场研究中心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电梯产量从1990年的1.03万台增长到2011年的40多万台,年复合增长率达近20%,国内电梯需求量从2000年的仅3.72万台增长到2011年的45万台,到2011年底,我国电梯保有量达到201.06万台,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电梯产销和保有量第一大国。但问题在于:大量老旧电梯的出现,导致各地高层建筑危机四伏。
2015年3月23日上午,青岛市市北区营口路32号的7天连锁酒店内,两位乘客在6楼乘坐电梯时发生坠落身亡;2015年3月9日凌晨,上海浦东新区环林东路799弄杉林新月小区发生电梯将女子头部夹扁,致其当场死亡的惨祸;2014年11月10日,广西北海市春晖商务酒店,年仅26岁男子在乘坐6楼到2楼电梯时,不幸踩空坠落死亡;2013年5月,广东深圳、云南玉溪、陕西西安、武汉宜昌等地在7天内相继发生多起电梯伤亡事故,被媒体形容为“电梯死亡周”。
而在记者采访过程中,亲身经历了数次因为故障导致的“电梯惊魂”。在南宁市民族大道阳光100小区T2栋电梯,乘坐到18楼的时候,直接从18楼连续滑落两层,停止运行后,记者多次电话召唤,20多分钟后才有人员赶到现场。
在30层楼高的南宁市钻石广场小区,清明期间电梯间出现这样的警告:“这部电梯已经吞噬2条人命,清明节期间请远离电梯。”
日本富士电梯集团中国区工厂副董事长黄建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国际惯例,电梯使用年限为15至25年。按照寿命来进行分阶段,1至10年为青年期,10年之后就进入了中老年期,15年之后进入快速衰老期,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老旧电梯”。“中国的电梯由于维修、保养、零部件等诸多问题,老化的时间要更快。”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城市建设发展,上海市电梯高速增长。目前上海全市在用电梯已达19.3万台,电梯数量位居全球城市第一。其中,沪住宅电梯共有6.5万多台,有5000多台属于超过15年或设计使用年限的老旧电梯。另外,截至2014年9月,重庆市已有各类电梯78307台,其中使用十年以上的老旧电梯12089台。
宇博智业市场研究中心电梯项目部负责人张斌介绍称,河北省在用电梯中使用年限15年以上的达到1083台;广东东莞6万多台运行电梯中,服役15年以上的电梯达1745台,而申请报废电梯仅60台;福州市使用年限达15年以上的老旧电梯共857台,其中带“病”作业需维修的414台,需直接报废的7台。
责任主体不明
维保市场恶性竞争
上海三菱电梯工程本部总经理蔡如宾表示,现如今我国部分梯龄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出现了电气部件老化、机械部件磨损等问题,所以导致故障频发。而通过对故障事故的总结,电梯的故障存在“三高三低”现象,其中“三高”为电梯关人故障率高、电梯能耗高和维持原有性能的成本高;而“三低”为运行效率低、备件及时供应率低和用户满意率低。
记者在深入采访安监部门、质监部门、电梯企业以及物业公司等有关单位后了解到,电梯事故频发主要由以下原因导致。
首先,安全主体责任不明确。广西高级法院法官邹柱认为,电梯投资者为开发商,建设者为电梯公司,所有权和使用权都是小区业主,具体的物业管理权却是物业公司,维修、保养、检验的权利却归属于质监部门,这就导致安全责任主体众多,一旦发生电梯伤人事故,对于谁来赔付伤者的医疗费,物业、开发商及维保公司便会陷入互相扯皮、卸责的困境。
其次,维保市场恶性竞争,低劣零部件充斥市场。三菱电梯广西维保项目工程师谢路平告诉记者,我国电梯维保企业过多,仅上海就有300多家,南宁也有上百家,导致平均维保电梯数量少,价格恶性竞争。在住宅电梯方面,平均每台每月的维保价格从2000多元降到500多元,有的甚至降到200元。
广州市质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处长杨延晖表示,当前电梯维护保养属于完全市场化竞争的行业,现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偏重于对电梯制造、维保单位进行事前资质管理,但对日常工作并没有考核机制,部分维保单位通过降低服务质量,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导致“质次价低”的维保公司充斥市场,形成“劣胜优汰”的外部效应。一些物业公司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倾向于选择价格低的维保公司,对电梯维保缺乏监督动力。维保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低劣零部件充斥市场。
再次,政府监管“大包大揽”,市场缺乏“优胜劣汰”机制。
目前,电梯在我国作为特种设备进行检验,质监部门委托下属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每年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如果电梯通过年检却出现问题,质监部门进行行政执法时,往往把物业公司作为“打板子”的对象,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行为,导致检验环节职责混淆。政府监管“大包大揽”的状态,造成电梯生产企业、小区业主、物业公司等多个部门,都没有压力和动力去承担电梯安全工作,产生“政府依赖症”。
黄建平说:“既然政府包办,市场就会不办。”在电梯市场庞大监管压力的背后,是政府沉重的监管责任和民众市场的“政府依赖症”,相关方没有充分意识到住宅电梯其实是与每一位业主生死攸关的垂直交通工具,从而导致“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缺位。
最后,事故赔偿的社会救助和制约机制缺失。
随着电梯事故频发,经常涉及人身伤害和大额经济赔偿,而我国绝大部分电梯维保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均属于小微企业,盈利微薄,动辄百万的经济赔偿很可能让企业破产。而受害者由于未能及时获得赔偿,延误治疗现象时有发生。
广西特种设备安全应急指挥事故调查中心副主任、高级工程师黄更平明确表示:特种设备数量的快速增长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数量明显不足的矛盾突出,传统靠政府行政监管电梯安全的模式已走入“死胡同”。
以广东佛山南海区为例,两三名监察人员需负责全区约40万台电梯;广西南宁市的1.73万台电梯,也只有不到20名监管人员负责,相当于每人每天必须检测3台电梯。按照每天电梯检测时间为半天计算,根本无法承担完成所有检测的职责。
从“使用者源头”入手
倒逼电梯维保市场化
多位质监部门、法律领域和物业管理领域的一线工作人员和专家学者认为,由于我国已经进入电梯事故“高危风险期”,暴露的诸多问题亟待“亡羊补牢”,加速出台各种措施。
——加快摸清家底,盘点我国电梯现状,摸清运行10年以上的老旧电梯安全隐患。
广西电梯协会副会长曾龚俊认为,当务之急是尽快整合包括住建部门、质监部门、安监部门、物业协会等多个部门的力量,对我国目前电梯安装、使用、维护、运行情况进行盘点,彻底弄清楚每一部电梯的使用年限及潜在隐患。“建议用1至3个月的时间,全面掌握我国电梯的大数据,并纳入到特种设备大数据中,从而整合资源提高效能。”
——将电梯数据全面披露给业主,从“使用者源头”倒逼电梯维保市场化。
万科物业事业部助理总经理向云介绍称,电梯数据全面披露给业主,然后给出解决方案,是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关键。但我国目前大量与业主息息相关的电梯运行现状、维保数据,未能如实及时披露给业主,电梯不能运行时业主就把矛头指向物业公司。这样的做法将导致矛盾愈演愈烈。
——明确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修理更新改造的资金筹集原则和渠道。
南宁市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王知一建议,由于目前老旧电梯的楼盘、小区不少处于物业弃管状况,电梯维修改造资金难以筹集。可以采取安全评估费用由财政出资,将信息披露给小区业主,更新改造费用采取政府适当补助、业主自行出资的方法予以筹集。“中央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住宅小区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和改造更新三年行动计划,并结合安全评估和更新改造方案的实施,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形成住宅小区电梯安全评估和更新改造的长效机制,确保电梯问题标本兼治。”
——通过多重手段进行全民教育,形成类似“汽车保养”的电梯维保“全民共识”。
“电梯三分靠质量,七分靠安装和维保。”已成为业内共识。与使用汽车一样,电梯的安全可靠性与日常维护保养密切相关,需要定期清洁、润滑、调整、检查,以降低安全风险,延长使用寿命。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总裁万忠培认为,电梯作为垂直交通工具,迫切需要解决的是民众监管意识问题,使用正常的电梯每月至少要维保两次,每季度、半年、一年各要进行一次大型维保。因此,政府部门有责任和义务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渠道进行宣传,让民众对维保有清晰的意识,从而培养民众自觉监督物业公司、质监部门、企业厂家的能力。
——调整监管方向,以市场化手段推动维保向“原厂维保”转型。
由于原厂维保具有规模大、技术力量雄厚、信誉度高等特点,欧美发达国家均有非常高的原厂维保率,美国高达80%,而我国原厂维保仅占20%左右,无法成为维保市场的主体力量。
广东省质监局相关负责人建议:将电梯维保工作纳入电梯制造单位售后服务范畴,鼓励和提倡电梯制造单位直接从事或者通过授权和委托其他维保公司对其产品进行维保,构建以制造单位为主的维保体系。同时严格监督非生产企业的委托维保行为,将维保不到位的企业、生产厂家纳入“质量诚信黑名单”。目前,广州的电梯原厂维保率已经达50%,比改革前上升100%,地铁轨道交通的电梯原厂维保率达100%。
——构筑电梯保障的“全产业链条”,规避巨大潜在风险。
一方面通过地方财政建立专项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目前由于人手不足、老旧电梯无人维保造成的资金空缺,另一方面通过实施推进全国“电梯强制险”的方式,形成保险“兜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