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12时许,云南省弥勒市佛城商都市场发生一起电梯坠落事故。据弥勒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通报,截至目前,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4人重伤、13人轻伤。伤者救治工作正在全力开展,事件原因正在调查中。
云南弥勒农贸市场发生电梯坠落事故,致3死17伤,这一重大事故究竟是什么引起,相信随着调查的深入,一定会水落石出。
电梯早已是城市生活的标配,其安全性一直是个问题。然而,时下由于楼宇产权分散、电梯品牌众多、售后成本高昂,导致许多电梯在投入运行几年后,维修保养就开始马虎大意,埋下安全隐患。
近年来,“电梯关人” “电梯吃人”事件频发,给人们的安全带来极大威胁。我们常常归罪于“安全意识不高”“安全知识普及”不够,但这只是表面,最大问题在于法律的缺失,标准的不规范,监管的缺位。电梯安全,三分靠生产,七分靠维保,不少隐患仍然游走于法律监管盲区。
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在质量监控上非常严格,出现安全事故是小概率事件,一旦出事,往往会造成比较严重的人员伤亡。在事关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的电梯行业,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只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性法律法规用于规范电梯的生产制造、安全维护等。由于电梯实施的管理产权不明晰,责任不清,责任始终处于无从“寄托”的状态,暴露出明显的“公共草地悲剧”。从某种角度上说,明确“实际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生产单位落实生产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是明晰电梯实施的所有安全管理的归属,并细化到具体的责任人。唯有明晰产权,明确责任,安全管理才能跟上,监督才能到位。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生产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明确“实际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作为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并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安全员,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头,明晰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安装维保等环节的过程监管,对电梯实施常态化检查,不能让问题电梯“带病”运行,从而消除安全隐患。
住宅电梯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到人,监管更要到位。有关部门应对照“两项规定”,加强对电梯安全的监管,平时的安全检查应成为常态,做好事前防范,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规范平时的电梯安全维护保养,显得尤为重要。电梯安全管理不能有丝毫懈怠,许多工作要做,安全管理模式要改进,方法要创新,尤其是要从安全防范的源头上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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