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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谎报安全生产事故从重处罚

2013-06-13   来源:南方都市报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由于近段时间全国多个地区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出《关于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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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近段时间全国多个地区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出《关于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对重大、敏感的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可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提级管辖。

  通知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2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正确适用刑罚,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对“打非治违”活动中发现的非法违法重特大事故案件,及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及权钱交易、徇私枉法、包庇纵容等腐败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具有非法、违法生产,发现安全隐患不排除,无基本劳动安全保障,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等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坚决依法按照“情节特别恶劣”法定幅度量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要依法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定罪处罚。

  此外,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关联性,职务犯罪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要坚决依法从重处罚。具有上述情形的案件和数罪并罚案件,原则上不适用缓刑。对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应当从严掌握。

  《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中发现安全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纠正。审判工作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渎职、贿赂等违法线索,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被告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裁判文书送行政监察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同时,要加强与安监、公安、检察等机关的联系、沟通、配合,及时了解有关部门开展“打非治违”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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