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近二十年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的数据,明确安全生产发展状况,理清安全生产发展趋势,与各位安全同仁共享。
安全,是什么?
近二十年全国安全生产事故总起数
及死亡人数统计分析
以上数据来源: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监总局统计司)、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等。数据仅供参考!!!
一、通过数据思考
从2001年-2019年近二十年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一直在稳步下降,这些年来政府监管力度的加强、企业安全投入的加大,其效果还是毋庸置疑的!
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经过几代人的努力,特别是近年来,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的现象得到了遏制。
二、主要指标解释
(一)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含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含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含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死亡和失踪(含下落不明)人数
是指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在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生产安全事故7日内)死亡,或失踪(含下落不明)超过30日(道路交通、火灾生产安全事故超过7日)的人数。
(三)受伤
受伤是指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受到伤害,经医院诊断,需歇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
(四)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人数
重伤是指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甚至丧失,或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和劳动能力重大损失的伤害,经医院诊断需歇工105个工作日及以上,不构成死亡的受伤人数。
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需歇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
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人数是指不构成死亡,遭受重伤(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
(五)职业死亡、职业受伤人数
生产安全事故中,在岗职工死亡、受伤人数。
在岗职工
是指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时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人员(见《2016年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中国统计出版社2016年4月第1版〉)。
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人员,如临时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
1.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六)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表示每生产亿元国内生产总值(GDP),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的比率(小数点后统一保留三位小数)。计算公式为:
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七)煤矿百万吨死亡人数
表示煤矿每生产1百万吨原煤,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的比率(小数点后统一保留三位小数)。计算公式为:
煤矿百万吨死亡人数=
(八)千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千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指一定时期内平均每千名从业人员中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的比率(小数点后统一保留三位小数)。计算公式为:
千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生产经营单位平均从业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具体计算方法见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2016年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下),中国统计出版社2016年4月第1版,P11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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