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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磷酸酯类农药中毒症状及防治措施

2014-04-11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农药 (pesticides) 是指用于消灭、控制危害农作物的害虫、病菌、鼠类、杂草及其他有害动、植物和调节植物生长的各种药物,包括提高药物效力的辅助剂、增效剂等。

  农药的种类繁多,按其主要用途可分为杀虫剂 (insecticide)、杀蟎剂(acaride)、杀菌剂 (fungicide)、杀软体动物剂 (moIluscide)、杀线虫剂 (nematocide)、杀鼠剂 (rodenticide)、除草剂 (herbicide)、脱叶剂 (defoliant)、植物生长调节剂 (Plant growth regulator)等。其中以杀虫剂品种最多,用量最大。

  各种农药的毒性相差悬殊,有些制剂实际无毒或基本无毒,大部分品种为中毒或低毒,也有些品种为剧毒或高毒。

  职业性农药中毒主要发生在农药厂工人及施用农药的人员中。

  有机磷酸酯类农药

  有机磷农药 (organophosphorus pesticide)是目前我国生产和使用最多的一类农药,在农药所致的职业危害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我国生产的有机磷农药绝大部分为杀虫剂,如对硫磷、内吸磷、马拉硫磷、乐果、敌百虫、敌敌畏等。

  1.理化特性

  (1)有机磷农药大多为磷酸酯类 (organophosphates)或硫代基磷酸酯类 (thio-organophosphates)化合物,其结构通式为:式中:R1、R2在我国生产的农药中多为甲氧基 (CH3O一)或乙氧基(C2H5O一);Z为氧或硫原子;X可为烷氧基、芳氧基或其它基团,代人的不同基团,可产生各种不同的化合物。

  (2)除少数品种如敌百虫外,有机磷农药一般为油状液体,工业品呈淡黄色至棕色,易挥发,常有类似大蒜的臭味。

  (3)有机磷农药易溶于有机溶剂和植物油。

  (4)对光、热、氧及在酸性溶液中较稳定,遇碱则易分解,故残效期较短。

  注:敌百虫易溶于水,在碱性溶液中可变成毒性较大的敌敌畏。因此,敌百虫中毒时禁用碱性液体处理。

  2.毒理

  有机磷农药可经消化道、呼吸道及完整的皮肤、粘膜吸收人体,经皮吸收常是职业性中毒的主要途径。

  吸收后的农药迅速随血流分布到全身各组织器官,其中以肝脏含量最高,肾、肺、脾次之,可通过血脑屏障进人脑组织,有的还能通过胎盘屏障到达胎儿体内。人体内的有机磷农药一般都能迅即代谢转化,故体内常无明显的物质蓄积。代谢物主要由肾随尿液、小部分随粪排出。

  中毒机制:

  ① 抑制胆碱酯酶(ChE活性 有机磷农药毒作用的主要机制是抑制胆碱酯酶(ChE)活性,使其失去分解乙酰胆碱ACh)的能力,导致乙酚胆碱在神经系统内聚集,而产生相应的神经系统功能紊乱。

  ◆乙酰胆碱为胆碱能神经的化学递质。胆碱能神经包括:副交感神经的节前纤维;全部副交感神经的节后纤维;运动神经以及小部分交感神经的节后纤维,如汗腺分泌神经、横纹肌血管舒张神经等。

  ◆乙酰胆碱在中枢神经系统内分布也很广泛。乙酰胆碱对胆碱能神经的效应按其作用部位不同有两类表现

  ◆乙酰胆碱与M型受体结合:

  在副交感神经节后纤维支配的效应器细胞膜上,它与M型受体结合,引起效应器兴奋;表现为心血管活动受抑,支气管、胃肠道平滑肌兴奋 (痉挛、收缩),瞳孔括约肌、睫状肌(瞳孔缩小)和消化道、呼吸道腺体 (分泌增加)兴奋,这种作用与毒 碱样作用相似,称为毒jui碱样作用。

  ◆乙酰胆碱与N型受体结合:

  在交感及副交感神经节的突触后膜和神经肌肉接头的终板后膜上,乙酰胆碱与N型受体结合,对节后神经元和骨骼肌神经终板小剂量引起兴奋、大剂量引起抑制作用,这种作用与烟碱相似,称为烟碱样作用。

  在正常情况下,完成使命后的乙酰胆碱在胆碱酯酶作用下,迅速水解失效。有机磷农药在结构上与乙酰胆碱很相似,当其人体后,亲电子的磷酰基迅速和胆碱酯酶中的酯解部位结合,形成较牢固的磷酰化胆碱酯酶,从而使胆碱酯酶失去分解乙酰胆碱的能力 (图4-10),导致后者在生理部位积聚,而产生相应的效应称胆碱能危象。

  ② 迟发性多发性神经毒作用 (OPlDP) 有些品种如敌百虫、敌敌畏、马拉硫磷、甲胺磷、三甲苯磷等急性中毒症状消失后可出现迟发性多发性神经毒作用。有关OPlDP的机制尚不完全清楚。

  ③ 心肌损害 重症有机磷农药中毒也可引起心肌损害,可能系有机磷直接对心脏毒性所致。

  ④ 中间型综合征(lMS) 近年,还发现有机磷农药急性中毒出现胆碱能危象后和OPIDP之前,出现中间型综合征,其机制还有待进一步阐明。

  4.主要临床表现

  (1) 急性中毒

  ① 毒 jui碱样症状(轻度中毒):主要表现为食欲减退、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多汗、流涎、视物模糊、瞳孔缩小、支气管痉挛、呼吸道分泌增多;严重时可以出现呼吸困难、肺水肿、大小便失禁等。

  ② 烟碱样症状 (中度中毒):患者出现全身紧束感、动作不灵活、发音含糊、胸部压迫感等,进而可有肌肉震颤、痉挛,多见于胸部、上肢和面颈部,严重时可因呼吸肌麻痹而死亡。

  ③ 中枢神经系统症状 (重度中毒):常见有头痛、头晕、倦怠、乏力、失眠或嗜睡、多梦,严重时可出现烦躁不安、意识模糊、惊撅、昏迷等,甚至出现呼吸中枢麻痹而危及生命。

  另外,有少数重症患者在症状消失后48~96h,个别在7d后出现中间型综合征;有少数患者在中毒恢复后,经4一45d潜伏期,出现迟发性周围神经病;个别患者,在急性有机磷中毒抢救好转、已进人恢复期时,可因心脏毒作用而发生“电击样”死亡。

  (2) 慢性中毒

  多见于农药厂工人。由于长期少量接触有机磷农药,胆碱酯酶活力明显降低,但症状一般较轻。主要有类神经症,部分患者出现毒蕈碱样症状。

  (3)致敏作用和皮肤损害 有些有机磷农药具致敏作用,可引起支气管哮喘、接触性皮炎或过敏性皮炎。

  5.诊断

  我国现行职业性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7794-87) 如下:

  (1)诊断原则 根据短时间接触大剂量有机磷的职业史,相应的临床表现,结合全血胆碱酯酶活性降低,参考作业环境的劳动卫生调查资料和皮肤污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它疾病后,方可诊断。

  (2)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及分级标准 见教材P-126.

  6.处理原则

  (1) 急性中毒

  ① 清除毒物。立即使患者脱离中毒现场,脱去污染衣服,用肥皂水 (忌用热水)彻底清洗污染的皮肤、头发、指甲; 眼部受污染,应迅速用清水或2%碳酸氢钠溶液冲洗,洗后滴入1%后马托品数滴,口服中毒者,用温水或2%碳酸氢钠溶液反复洗胃,直至洗出液无农药味为止。

  ② 特效解毒药物。迅速给予解毒药物,轻度中毒者可单独给予阿托品;中度中毒者,需要阿托品及胆碱酯酶复能剂 (如氯磷定、解磷定) 两者并用。

  ③ 对症治疗。处理原则同内科。

  ④ 劳动能力鉴定。

  (2)慢性中毒

  应脱离接触,进行治疗。以对症和支持疗法为主。

  7.预防措施

  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农药时,应认真贯彻执行原农牧渔业部、卫生部颁发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8321.1-87,GB8321.2-87和GB8321.3-89)等法规。预防农药中毒的关键在于加强领导和普及安全用药知识。同时,还应强化操作规程、控制用药范围和加强医疗预防服务。

  (1) 安全用药操作规程

  ① 配药、拌种应有专用容器和工具,正确掌握浓度。拌过农药的多余种籽应妥善保管,防止误服。各种容器、工具用毕后,应在指定地点清洗,防止污染水源等。

  ② 喷药时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药剂污染皮肤和吸人中毒。大风和中午高温时应停止喷药。

  ③ 施药工具应注意保管、维修,防止发生阻塞、漏水或其它故障。严禁用口吹吸喷头和滤网。

  ④ 施药工人应穿长袖衣、长裤和鞋、袜,使用塑料薄膜围裙、裤套和鞋套。皮肤可涂抹肥皂,以减少药液经皮吸收。使用碱液纱布口罩,可以防止吸人中毒。配药和检修喷药器械时,应戴橡皮手套。工作时,禁止吸烟或进食,不要用手擦脸或揉眼睛。皮肤污染时,立即用肥皂洗净。工作服和手套需用碱水浸泡,再用清水洗净。

  ⑤ 施用过高毒农药的地方要竖立标志,在一定时间内禁止放牧、割草、挖野菜等,以防人、畜中毒。

  (2) 加强管理,限制用药范围

  ①农药的运输应有专人负责运送和看管,不得与粮食及其它食物、日用品混合装载。装卸时,如发现包装破损渗漏,应立即妥善改装。被污染的地面和包装材料、运输工具等,要用1%碱水、5%石灰乳或10%草木灰水处理。

  ② 供销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农药保管、收发工作。剧毒农药应有专仓、专柜保管,不可与粮食、蔬菜、瓜果、饲料等混放。药械和农药空瓶、空箱等容器,应用碱水彻底消毒或交给供销社统一处理,不可作其它用途。

  ③ 严格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农药。剧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蔬菜和成熟期的粮食作物及果树的害虫。凡因农药中毒死亡的家畜、家禽等应予深埋或焚毁,严禁食用或出售。

  (3)医疗预防措施

  ① 施药人员每天喷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h,连续施药3~5d后应休11天。

  ② 施药季节,医务人员应深人田间进行卫生宣传,协助作好安全用药工作,收工后对施药人员进行家访,及时发现和治疗中毒患者。

  ③ 对接触者应作就业前和定期限体检。有机磷农药作业人员应每年体检1次,检查项目除与就业前体检要求相同外,还需根据接触有机磷农药的情况,增加测定全血胆碱酯酶活性的次数。必要时,进行神经-肌电图检查。

  对患有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明显的肝、肾疾病; 明显的呼吸系统疾病;全身性皮肤病; 全血胆碱酯酶活性明显低于正常者,不宜参加此项工作。妊娠期和哺乳期妇女也不适从事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