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能够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但要完全消除生产性噪声,既不经济也不可能。制定合理的卫生标准,将噪声强度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是防止噪声危害的重要措施之一。目前国际上工业噪声防护标准制订的依据,大都从保护听力出发,即劳动者在该强度的噪声条件下反复接触,不会对语言听力有明显的影响,这只能保护大多数人,不包括敏感者,我国于1980年1月1日公布并实施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是根据A声级制订的,以语言听力损伤为主要依据,同时参考其他系统的改变。标准规定,工作地点噪声容许标准为85分贝( A),现有企业暂时达不到这一标准的,可以放宽到90分贝(A)。另规定接触噪声不足八小时的工作,噪声标准可相应放宽,即接触时间减半容许放宽3分贝(A),但无论接触时间多短,噪声强度最大不得超过115分贝(A)。
这个标准实施以来,对我国噪声控制起了积极作用,是保证广大职工不受噪声危害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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