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控制——作业场所采光和照明

2012-10-1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设置合理的、符合卫生学要求的采光和照明不仅能保证良好的视觉工作条件,减轻视觉疲劳,防止由于照度不足而引起的职业性眼病,减少工伤事故,且能使人精神振奋,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

  采光系指以全阴天天空的自然扩散光作为光源。在时间和空间上常不能保证有足够的均匀性,不能满足每个工作面所需要的照度,有时可因直射阳光刺激而引起眩目。

  照明则指人工光源。在不能利用阳光的时间(夜班)、场所(地下建筑;地下矿井、无窗厂房等)和需要高照度的作业(精密作业),需采用照明。照明可根据工作需要而调节。

  通常多在采光的基础上加上照明,以满足工作面上所需要的照度。

  作业场所采光和照明的一般卫生学要求:①工作面上要有足够的照度,并保持照度的稳定性;②工作面上的光通量分布要均匀,无浓影;③工作面上的亮度和周围背景(或物体)之间的亮度没有明显差异;④照明投射的光通量和窗户的位置要配置合理,以免产生直射或反射性弦光而引起眩目。

  一、采 光

  (一)卫生学要求

  在建筑设计上应首先充分别用采光,并注意卫生学上的要求。

  1。顶部采光 常用矩型天窗、平天窗和锯齿型天窗。(1)天窗窗洞的采光系数c按天窗窗洞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简称窗地比)和建筑物长度来确定。(2)1-4级采光等级的采光均匀度不宜小于0.7,故相邻两天窗中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工作面至天窗下沿高度的两倍。

  2.侧面采光;常用单侧或双侧采光。(1)窗宽的总和与建筑物的长度相等时的采光系数C,按计算点至窗口的距离与窗高之比(B/hc)和建筑物长度确定。(2)假定工作面一般距地面1m高的水平面,单侧采光的计算点一般选在距内墙1m处,如此时采光系数不能达到标准要求时,计算点可以外移,但不宜超过建筑物进深的1/4。

  3.对于单层普通玻璃的木窗面积,按车间采光等级,室内各表面反射系数的加权平均值,窗的型式(单侧、双侧、矩形、平顶、锯齿天窗)确定窗地面积比。当车间为I级采光等级,p=0.5时,窗地面积比依次为1/2.0-1/5。当2-5级采光等级的车间p=0.3时,窗地面积比为1/2.5、—1/25。

  4.为保证建筑物在使用中符合采光标准的规定,应尽量采用面积大的窗户,即用一个大窗比用总面积相等的许多小窗为合理;最好不采用双层窗,并经常擦窗,减少污秽,保持窗玻璃透光性能,以免减弱照度;室内顶棚;墙面和地面宜采用反射性能好,即反射系数大的材料作饰面材料,以增加室内反射光,提高照度。

  (二)卫生标准

  作业场所采光的照度取决于当地的日照情况,且受许多因素影响。目前我国尚未制订出作业场所采光卫生标准,参考《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TJ33-79(试行)的规定,室内某一点采光量的要求,用采光系数C,按下式计算:

  C=En/Ew×100%

  式中:En为室内某一点的照度(1x);Ew为相应时间内的室外照度。与室内最低照度相对应的室外照度称临界照度,一般取5000LX。

  二、照 明

  (一)光源

  照明光源,一般采用白炽灯、卤钨灯、荧光灯、荧光高压汞灯、长弧氙灯,亦可采用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

  根据照明要求和使用场所的特点,一般可按下列规定选用:

  1.照明开关频繁或因频闪效应影响视觉效果和需要防止电磁波干扰的场所,宜采用白炽灯或卤钨灯;

  2.识别颜色要求高的场所,宜采用日光色的荧光灯、白炽灯和卤钨灯;

  3.振动较大的场所,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或高压钠灯;

  4.大面积照明的场所需具高挂条件,宜采用长弧氙灯或金属卤化物灯

  5,在同一场所内,当一种光源的光色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用两种以上的混合光源。

  (二)照明器

  照明器是光源、灯具和附属装置的总称。使用的目的是:①重新分配光通量,使光通量适当地投射到工作面上;②保护使用者眼睛,免受光源直接刺激而引起眩目;③保护光源,使其免受污染和机械损伤。

  根据光通量分布的性质,可将照明器分为直射光照明器、反射光照明器和漫射光照明器三类。

  (三)照用方式和种类

  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对于视觉工作要求较高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当受生产技术条件限制不适合装设局部照明或不必要采用混合照明时,可单独装设一般照明。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局部照明。

  照明按其用途可分为正常照明、事故照明、值班照明、警戒照明和障碍照明。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将造成爆炸、火灾和人身伤亡等严重事故或易发生危险的场所和通道,应装设事故照明。事故照明必须采用瞬时可靠点燃的光源,一般采用白炽灯或卤钨灯。

  (四)卫生标准

  1.照度标准

  (1)目前国内尚未制订出作业场所照明卫生标准,参考《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TJ34—79,生产车间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表1所规定的最低值。

  表1 生产车间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

  识别对象的最小尺寸 视觉工作分类 亮度对比 最低照度(LX)

  d(mm) 等 级 混合照明 一般照明

  d<=0.15 Ⅰ 甲 小 1500 -

  乙 大 1000 -

  0.15<d<=0.3 Ⅱ 甲 小 750 200

  乙 大 500 150

  0.3<d<=0.6 Ⅲ 甲 小 500 150

  乙 大 300 100

  0.6<d<=1.0 Ⅳ 甲 小 300 100

  乙 大 200 75

  1<d<=2 Ⅴ 一 一 150 50

  2<d<=5 Ⅵ 一 一 一 30

  d>5 Ⅶ 一 一 -- 20

  一般观察生产过程 Ⅷ 一 一 -- 10

  大件贮存 Ⅸ 一 -- 一 5

  有自行发光材料的车间 Ⅹ 一 一 一 30

  注:①一般照明的最低照度一般是指距墙1m(小面积房间为0.5m),距地0.8m的假定工作面上最低照度。②混合照明的最低照度是指实际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③一般照明是指单独使用的一般照明.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或以上时,均宜将表7-2中的有关最低照度提高一级:①I-Ⅴ等的视觉工作,当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m时②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工作,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③识别对象在活动的面上,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④需特别注意操作安全时;⑤在深色背景的条件下,必须提高照度才能满足视觉要求时。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应按该等级混合照明照度5%-10%选取,但不宜低于201x。暂时继续工作用的事故照明,其工作面上的照度不应低于表7-2中一般照明的10%,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照度,不应低于0.5LX.

  (2)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最低照度值在0.2-20Lx。

  2.防止眩目和保证照度均匀

  (1)为限制直接眩光的作用,室内一般照明器距地面的最低悬挂高度,随光源种类、照明器型式和灯泡功率(W)而定,最低在2m以上。(2)局部照明的照明器,应具有不透明材料或漫反射材料制成的反射罩。照明器的位置高于工作者眼睛水平视线时,其保护角不应小于30。,若低于工作者眼睛水平视线时,不应小于10。。(3) 当工作面或识别物件的表面呈现镜面反射时,应采取防止反射弦光射至工作者眼内的措施,例如采用漫射型或装有磨砂灯泡的照明器。(4)生产车间的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给定的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宜小于0.7。

  3.其他要求

  (1)灯具和附属装置:应根据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坏境条件选用不同的灯具和附属装置。在特别潮湿、有大量粉尘、腐蚀性气体和蒸气的室内外场所,其灯具开关、插座、干式变压器和配电箱等附属装置,宜装在邻近正常环境内,如必须装在上列场所时,应采用防水式、封闭式或防腐蚀的电器或采取其他措施。

  (2)照明供电:照明器的端电压的电压偏移要求不高于其额定电压的105%;亦不宜低于95-97.5%以保证照度的稳定和减低闪烁效应。此外,应注意用电安全、照明灯具的防爆要求和《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中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