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妥善地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新政发〔2006〕12号)精神,制定本处置程序。
一、适用范围
本处置程序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特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一般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及相关工作。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新政发〔2006〕12号)、《哈密地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事故分类
(一)事故级别分类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类别分类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颁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规定〉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4〕6号)要求,现行安全事故种类分为:
1.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含煤矿事故、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建筑事故、民爆器材及烟花爆竹事故);
2.火灾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
4.农业机械事故;
5.其他事故。
四、处置原则
(一)逐级报告原则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时限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对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误报或故意拖延不报。
(二)统一指挥原则
根据地委、行署的指导和部署,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救援力量,落实责任,科学组织,保障抢险救援工作快速、有序进行。
(三)优先保护群众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切实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事故处置的首要任务,有效防止和控制事故危害蔓延扩大,千方百计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及时抢险原则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事故现场人员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注意保护好事故现场。
2.事故发生所在县(市)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迅速组织抢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调度,积极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实施快速应急响应和快速抢险,相关部门、救援机构必须第一时间到达事故发生地,相应的救援抢险设备也必须迅速到达。
(五)属地管辖和分级处置原则
按照事故发生地和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属地化和分级处置。
1.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事故,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及时向行署、安监等部门报告。行署分管副专员、地区安监局及相关部门尽快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并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2.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事故,所在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及时向行署、安监等部门报告,行署分管副专员、副秘书长、地区安监局及相关部门尽快到达事故现场了解情况,指导、协助当地政府进行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并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3.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事故,所在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必须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及时向行署、安监等部门报告,行署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地区安监局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技术专家要尽快到达事故现场了解情况,指导、协助当地政府进行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并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同时,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及时调集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设备赶赴现场。
4.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所在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必须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及时向地委、行署、安监等部门报告。根据处置工作实际情况,地委、行署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率地区安监局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及时调集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设备赶赴现场,并及时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六)妥善处理善后原则
按照相关规定,在事故抢险救援的同时,应尽快开展善后处理工作。要根据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对一”的包户安抚等措施,落实领导和人员,落实责任,积极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切实关心受损群众,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五、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性质严重、产生较大影响的较大安全事故由行署负责处置。成立事故现场处置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
1.现场处置指挥部
总指挥:行署专员
副总指挥:行署分管安全生产副专员、行署秘书长及事故涉及的行业主管单位负责人。
成员:由行署副秘书长、安委办主任及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2.指挥部下设若干事故现场工作组:办公室、救援救治组、善后组、后勤保障组等。
(1)办公室组成和主要职责
办公室设在行署。办公室主任由行署秘书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行署副秘书长及地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行署办公室、计委、经贸委、财政、民政、交通、公安、卫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①负责组织拟订地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保障方案;
②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③负责征用、具体调配救援的人员、物资;
④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协调指导救援救治组、善后组和后勤保障组工作;
⑤负责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事故有关情况、资料和事故调查必须的物品;
⑥负责起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报告;
⑦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救援救治组组成和主要职责
组长由行署副秘书长(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指挥部办公室结合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确定。成员由地区安监局、卫生局、公安局、环保局、消防局主要负责人组成。事故发生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也作为事故救援组成员参加救援工作。
主要职责:
①具体制定并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
②迅速查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制定抢救与救援方案,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
③统一指挥现场救援救治队伍,注意保护事故现场;
④迅速组建抢险和现场救治医疗队伍;
⑤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灾、伤员救治及转送;
⑥承办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善后组组成和主要职责
组长由行署副秘书长(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地区民政局、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地区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负责人组成。事故发生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负责人也作为成员参加。
主要职责:
①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置;
②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
③承办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4)后勤保障组组成和主要职责
组长由行署副秘书长(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地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地区公安局、安监局、气象局、交通局、卫生局、运管总站、公路总段、电力公司、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负责人组成。事故发生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也作为后勤保障组成员参加。
主要职责:
①组织公安民警、武警官兵和安全保卫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维护事故发生区域的治安和交通秩序;
②统一指挥实施后勤保障的队伍;
③指挥疏散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
④筹集调集应急救援救治所需的交通工具、器材、通信、供电、给排水设备、急救药品等;
⑤负责安排现场拍摄、采访等;
⑥负责提供气象资料;
⑦承办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职责分工
1、地区安监局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调用应急救援物资、救护队伍、设备和有关专家,及时向上级有关领导部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2、地区公安局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3、交通、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修复损坏的道路、水、电、气、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地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急救队伍赶赴现场,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5、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实施重特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技术措施。
6、地区财政局负责为事故救援配备救援设备、器材提供经费支持。
7、地区气象局负责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资料。
8、地区民政局、铁路、电力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救援支持。
9、各电视和报社等新闻媒体要按照地区救援指挥部提供的事故救援信息向社会如实公告事故发生性质和救援进展情况。
10、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保证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11、抢险救援工作,分别由下列部门负责:
⑴火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地区消防局负责,地区安监局、卫生局、环保局配合。
⑵道路交通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地区公安局负责,地区安监局、交通局、农机局、环保局、卫生局、消防局等部门配合。
⑶非煤矿山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地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地区公安局、消防局、国土资源局、哈密煤业集团(矿山救护队)等有关部门配合。
⑷建筑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地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地区安监局、国土资源局、消防局等有关部门配合;水利工程建(构)筑物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地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地区有关部门配合。
⑸城市燃气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地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地区安监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消防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地区公安局、安监局、建设局、消防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⑺急性中毒事故人员和各类事故伤残人员的专业抢救,由地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地区公安局、安监局、药监局、工商局、交通局、环保局、消防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⑻环境污染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地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地区卫生局、安监局、公安局、消防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⑼森林火灾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地区林业局负责组织,地区公安局、安监局、环保局、交通局、消防局等部门配合。
⑽煤矿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地区公安局、消防局、哈密煤业集团(矿山救护队)等有关部门配合。
⑾其他事故的专业抢救,分别由其归口管理部门或行署指定部门负责组织,地区消防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NextPage]
六、处置程序
(一)报告与通知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按属地管理原则立即报告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事故发生县(市)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在得知情况后,半小时内报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地区安监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地区部门如接基层的直接报告,也应迅速报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行署办公室接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分管安全的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专员报告,并向专员报告。事故处置过程中,一般应每隔6小时续报一次。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和地区安监局接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安监局,事故处置过程中,一般应每隔24小时续报一次。报告的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类别、性质、经过。
根据事故发生类别特性,地区在启动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预案实救过程中仍确定事故未能有效控制时,应立即向地区行署提出启动或部分启动本地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启动本地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行署专员批准后实施。
(二)指挥与控制
各县(市)人民政府接报后,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启动相关现场处置程序进行处置,并立即成立本县(市)现场处置指挥部,迅速组织抢险施救、保护群众、防止危害扩大等应急行动。指挥协调现场各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合理高效地调配和使用应急资源(技术力量、救援器材等)。及时作出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控制事态所必须的各种决定,尽一切力量控制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行署领导到达现场后,按相关规定,对现场指挥部进行整合。成立现场处置指挥部和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组.统一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根据事故严重程度,作出事故应急范围、应急启动程度、应急力量的出动和设备、物资的调集规模、疏散的范围等相应决定。同时,为现场处置相关机构之间建立畅通有序的协调配合机制。
(三)警报、预警与公众防护
当事故影响或可能影响到周边地区,对周边地区的公众造成或可能造成威胁时,应采取多种快捷有效方式及时向公众发出警报(或预警)。告知事故性质、对健康的危害和影响、自我保护措施、自救逃生知识技能、注意事项等,以保证公众能够及时作出自我防护响应。决定实施疏散时,应通过紧急公告确保公众了解疏散的有关信息,如疏散时间、路线、随身携带物、交通工具及目的地等。
(四)事故危害监测与评估
由相关部门及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组对事故危害进行监测与评估,监测评估活动包括:事故的危害区域范围、危害性质及影响边界;环保、气象及地质条件;对空气、食物、食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设备设施等的污染及危害;可能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监测评估情况随时报告指挥部,作为应急决策依据。
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必须安排专业人员对事态的发展进行24小时监测,对任何可能产生的危害,必须以各种可能的方式、手段、措施,以最快的速度将预警信息传达给群众,切实保护群众安全。同时,采取必要手段遏制事态发生和发展。对评估出对人体有伤害的水、食物等基本生活保障物资,指挥部要立即做出停止使用或其他防范措施,并为灾区群众提供必须的生活物资,保障人民群众生活。
(五)专家组与技术支持
指挥部应根据事故的性质,从地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中抽调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组,对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态的发展、危险程度以及对人员的伤害、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作出事故处置的各种决定及行动方案提出建议和技术支持。建议内容包括:提出对事故处置、排险措施、技术方案及步骤的建议;提出对抢险救援人员、排险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手段及措施的建议;提出对险情控制、环境监测、群众疏散等各要素的建议;提出特殊职业病危害、防范、救治、医疗的方案和措施的建议;提出现场恢复的条件、方式、程序及措施的建议等。
(六)抢险与危险源控制
针对不同性质事故情况,按相应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险,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的蔓延和进一步扩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营救事故现场的受害人员。与此同时,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抢险技术方案,科学组织,合理安排,有序施救。尤其是涉及危险物质的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其消防和抢险工作的难度和危险性十分巨大,对消防和抢险工作的组织、抢险措施、器材物资、行动方案、人员要求以及现场指挥必须做好周密安排和精心准备。
对可能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物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物、危险物质泄漏等危险源进行监测控制。在组织有关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转移、销毁、保护、保存等有效措施,组织专业人员妥善处置。特别是因危险物质泄漏的有毒物质或蒸汽溶解于水或灭火用的水,给现场抢险和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必须对危险物质的泄漏物进行控制,明确收容装备(泵、容器、吸附材料等)、洗消设备及洗消物资,并对泄漏物及时围堵、收容、清消和妥善处置。
对施救现场寻找到的死者遗体要由公安部门按法定程序及时处理。对财物等要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并进行妥善处理。
(七)应急抢险与次生事故预防
相关部门及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组必须在事态监测与评估的前提下,制定出抢险施救及应急人员安全预防措施,明确抢险施救、应急人员进出现场和紧急撤离的条件与程序,实施现场安全监测,统一指挥,科学组织,科学施救,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应急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止抢险施救过程中的次生事故发生。
(八)现场安全与社会稳定
为保障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事故相关情况,立即在事故现场周围建立必要范围的警戒区域,实施合理的交通管制。对危害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管制,防止事故危害区外的群众进入;指挥、调度撤出危害区的人员和车辆顺利通过通道,及时疏散交通阻塞;对重点目标实施保护,维护社会治安。
警戒范围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进行相应调整。现场安全与维护稳定由公安、交通、武警部门负责。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及特别重大事故时,应通知武警部队参与救援及相关任务。必要时,可请求驻军支援,启用民兵、预备役和志愿人员。
(九)人群疏散与安置
根据事故大小、强度、爆发速度、持续时间及其后果严重程度,确定人群疏散范围。人群疏散由当地政府、公安、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和社区组织抽调力量负责具体实施(必要时,请武警和驻哈部队支援)。对毒气、危险化学品等事故,在处置和疏散群众过程中,要迅速印发危害情况、自我防护和逃生方法等宣传品,增强群众的自我防护能力和掌握逃生方法。同时,对在危险区域内没有撤离的群众,要立即提供必要的防护药品或防护器材,并安排专人负责,做好群众的组织和稳定工作,宣传防护知识和方法,有秩序地组织群众撤离。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负责为已疏散人群提供安全的临时安置场所,准备充足的衣物、食品和帐篷等必须的生活物资,保障其基本生活要求。
(十)救治与防疫
卫生、防疫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医疗专家、医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伤员运送、治疗、防疫、急救物资药品及卫生监测等工作。
(十一)安抚与善后
在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地区及县(市)和各级部门领导适时看望慰问受伤人员及死亡、失踪人员亲属,看望慰问事故区域及疏散安置的群众。指挥部要充分发挥当地党组织和基层干部的作用,充分发挥党员、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广泛深入地做好人民群众的思想工作,保持人民群众的思想稳定。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二)事故信息与宣传报道
事故发生后,指挥部要明确信息发布的审核和批准程序,会同宣传部门指定新闻发言人。事故处置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宣传部门统一负责。按相关规定,将有关事故的原因、影响、人员伤亡、抢险救援工作进展及党委、政府已采取的相关措施等情况及时进行统一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防止失实和炒作。信息发布由行署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宣传部门领导同志把关审批。必要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准确、统一发布信息。
(十三)现场恢复与洗消
现场抢险施救工作基本结束、事故的危险源被排除、事故发展态势被控制住后,及时将事故现场恢复到一个基本稳定的状态。内容包括:指挥部命令下达;宣布现场处置结束;部署现场清理和受影响区域的连续检测;撤点、撤离和工作交接;事故调查与后果评估;恢复正常状态等。对现场恢复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如余烬复燃、受损建筑倒塌、不可移动危险物质的泄漏、爆炸等,必须有充分的考虑,同时,在现场恢复中要为长期生产生活创造条件,或提出改造、迁建等建议。
在现场清理过程中,必须对事故现场做好认真细致的洗消工作,特别是有毒有害物质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卫生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彻底的洗消,排除有毒有害残留物质,恢复正常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
(十四)支援与配合
根据事故危害的严重程度和抢险救援的需要,由行署向驻哈部队或武警部队通报情况,并请求支援。指挥部应为解放军或武警救援部队的开进、驻扎及生活提供保障和便利。
七、事故调查
(一)事故调查级别分类
1.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对社会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地区行署认为必要时,可调查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2.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由地区行署负责调查,同时报自治区安监局。
3.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重伤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4.发生煤矿安全事故,由煤炭管理机构根据煤炭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调查。
(二)组织机构
地区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或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性质严重、产生较大影响的较大安全事故后,地区应成立由行署领导挂帅,地区安监、监察、公安、检察分院、工会、县(市)、事故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参加的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重点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的指导协调工作。
具体事故调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组织实施。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责任事故或者非责任事故);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需采取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时限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八、其他说明
(一)本程序是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内容,重点突出应急响应和现场处置功能。
(二)本程序未包括事故单位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三)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参照本程序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所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故处置程序。地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内部快速应急响应工作细则,将相关职责落实到科室和人员。
下一篇:麻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