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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8-04-02   来源:麻政发〔2007〕31号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各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职责,进一步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黄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必须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紧急事件。

  (1)突发公共事件分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暴雨(雪)、雷电、冰雹、大雾、龙卷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水运、铁路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公共场所及机关、事业单位等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事故,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重大生物、化学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2)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市政府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应急工作的总纲,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以及跨乡镇办(开发区),或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麻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处置能力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抓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保障准备,增强全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市政府负责全市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乡镇政府负责处置本辖区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充分运用国内外公共安全科研成果,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应急不足、应急不当与应急过度;加强应急知识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l.6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制定并报所在地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预演、实施的经验教训,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设麻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

  市政府分别设立若干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明确应急工作相应牵头部门和单位,以及参加部门和单位,负责指挥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各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立在相应的牵头部门和单位。

  属国家、省或黄冈市有关部门垂直管辖的应急事项,由市政府设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负责相关应急处置的专业指挥。

  2.2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应急信息运转枢纽作用;指导、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决定事项;指导和协助乡镇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乡镇机构

  乡镇政府是本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专家组

  市政府应急办和各乡镇办(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应急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为应急管理、指挥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乡镇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机制,整合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加强城区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充分发挥其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城乡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应急救援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农民群众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的意识和技能。

  3.1预测与预警

  3.1.1预测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机制。市政府应急办、乡镇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工作,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分析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市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预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3.1.2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布势态、区域范围,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从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表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市级各专项预案按照国家标准予以规定。

  (2)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或解除公告。

  (3)预警公告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在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预警公告发布后,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地的所有单位应及时向广大群众传递预警信息。

  (4)预警区域内的乡镇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

  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迅速组织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3.1.3预测预警系统

  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市政府应急办、各乡镇政府应急办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数据库,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相互链接、资源共享。

  3.2应急处置

  3.2.1报告制度

  报告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或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乡镇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

  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在事发后1小时以内迅速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办)报送事件有关情况。市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事发单位及其市直主管部门、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以内迅速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办)报送事件有关情况。其中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无论是乡镇还是市区,都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以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送事件有关情况。

  在各类火灾、水灾、疫情、中毒、交通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办)必须迅速按程序处理信息,与市委办公室统一口径,并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在事发后2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将事件有关情况上报黄冈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办)。其中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办)必须在事发后1小时之内向黄冈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办)报告事件有关情况。

  对情况复杂、时间紧急的突发公共事件,特别是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用电话口头初步报告,随后以书面文字材料补充报告。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信息;事件处置完毕后4小时内上报小结式详细情况。

  报告内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起因、影响及涉及人员等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3.2.2先期处置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必须立即按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必须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2.3应急响应

  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必须在一小时内,核实突发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等,确认属于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的,立即提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建议,经市应急委领导批准后实施。确认属于Ⅰ级、Ⅱ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报黄冈市政府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

  3.2.4指挥与协调

  应急预案启动后,由市应急委或市政府有关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乡镇、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气象服务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其由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3.2.5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政府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接到报告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预案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1)事发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后期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并适当进行督办。

  (2)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深入细致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事发地政府依法对征用的民用场所、设备、设施和其他物资予以恢复或适当补偿。有关保险机构及进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事发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的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

  3.3.2社会援助

  各地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疏导等社会援助活动。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3.3调查与评估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2)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规划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各乡镇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于每年一月份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

  3.3.4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政府报黄冈市政府统筹安排。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政府、乡镇政府负责。

  3.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发展、政府应对措施、处置情况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

  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应急办或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

  信息发布形式按《麻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应急保障

  各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保障

  各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易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预备队伍,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办(开发区)和村(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4.2财力保障

  各地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应急支出的需要。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其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4.3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根据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经济局、民政局、商务局等部门负责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供应的协调工作。

  各乡镇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相关物资储备工作。

  4.4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并做好后续救治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乡镇办(开发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逐步整合市、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急救网络,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中心),确保有效、及时地实施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

  4.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灾区受伤人员、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运送。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确保社会治安稳定、交通畅通。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4.8人员防护

  各地政府要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指定和建设一批公共设施,作为群众应急疏散的避险场所。要建立和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保障

  市通信、信息产业、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网络与机动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确保通信和广播电视畅通。

  4.10公共设施

  电力、石油、燃气、煤炭、自来水等供应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需求。环保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科技支撑

  依托现有的政务信息网络,利用技术平台,构建统一的应急信息收集、决策、管理、指挥系统。运用国内外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开发的先进科研成果,不断改进应急技术装备,提高公共安全领域的科技水平。

  4.12法制保障

  市政府法制部门要组织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并按程序提请审议和发布实施,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4.13气象水文信息服务

  市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水文部门要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演习。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预案和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业性、综合性和群众性的应急技能训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针对性演习。

  5.2宣传和培训

  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通俗读本,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和各类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对本单位、本地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应急基础知识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设置应急教育课程,普及应急常识,增强师生的应急意识和基本技能。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公共安全知识、应急管理知识、灾害知识、防灾救灾和自救知识,提高公众应急救助能力,增强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5.3检查和表彰

  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麻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考核体系,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乡镇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5.4责任追究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对突发公共事件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规定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工作、应急准备工作,造成重大后果的;(二)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或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三)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组织管理的;(四)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五)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六)恢复重建工作不力的;(七)其他需要追究的。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6.2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