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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8-04-14   来源:建湖县人民政府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 总则

  1.1  目的

  为提高全县处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全县社会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总体应急预案。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坚持事前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以及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事发地政府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应急管理,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做好纵向的和横向的协同配合工作,充分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提高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科技含量,积极引进、运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手段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应急抢险、事件评估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3  编制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  现状

  1.4.1  自然灾害

  建湖县位于苏北里下河腹部,地处北亚热带向暖温带气候过渡区,易发水旱灾害,同时也是台风、龙卷风、大风、冰雹、雷电等气象灾害多发地区。耕地面积较大,农业生产存在遭受生物灾难的潜在风险。此外,建湖县还处于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范围内,历史上曾遭受过中强地震的袭击或影响,未来仍存在发生中强地震的的背景及可能性。

  1.4.2  事故灾难

  建湖县是一座新兴的工业商贸城市,交通发达,铁路、高速公路、水运、天然气管道等各种运输方式兼备,各类企事业单位众多,随着经济的加快发展,容易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1.4.3  公共卫生事件

  由于全县人口总量多、密度大,人员流动频繁,传染病、动物疫病、食物中毒等问题有可能形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量及处置难度较大。

  1.4.4  社会安全事件

  全县社会治安形势比较稳定,但每年仍有重大刑事案件发生。由于全县的各项改革正向纵深推进,社会利益关系更加错综复杂,因各方面利益调整问题有可能引发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同时,随着全县扩大对外开放,经济和社会领域都存在发生涉外突发事件的可能性。此外,面对国际国内严峻复杂的反恐怖斗争形势,不能排除在建湖县境内发生恐怖袭击事件的可能性。

  1.4.5  经济安全事件

  随着全县新型工业化、城市化、农业产业化、市场化和经济国际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剧烈变化、能源短缺以及突发事件有可能在本县引发银行挤兑、物价异常波动、能源(煤电油)以及生活必需品供应严重短缺等经济安全事件。

  1.5  适用范围

  本总体应急预案主要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原则上由县政府负责,参照本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全县各应急机构应按照省、市政府及省、市应急机构的指令,依据《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本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县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预案是本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具体适用于各专项应急预案范围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领导机构

  县政府是在县委领导下,负责全县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县政府成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处置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一般由县长担任总指挥,有关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根据市政府及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进行处置;处置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一般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进行处置,或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协助县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县应急指挥中心的成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协调驻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人员参加应急时,相应吸收相关方面领导进入县应急指挥中心领导机构,负责指挥驻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人员。

  目前已有的县专项应急机构,作为县应急指挥体系的组成部分,机构名称不变、职能不变、办公地点不变,组成人员相应调整充实,继续承担相关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今后根据需要,逐步建立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应急机构。

  2.1.2  办事机构

  县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县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县政府报送的紧急事项;承办县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县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决定事项和县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落实各镇(区)和县各部门及重点部位的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2.1.3  工作机构

  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镇(区)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1.4  专家组

  县应急指挥中心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根据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由县各专项应急机构负责聘请有关专家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选调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组织体系框架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相关单位和各镇(区)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原则,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参与应急处置的各部门和相关单位以及各镇(区)要坚决服从县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在应急响应全过程中,从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到善后和灾后重建,各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各协作部门及参与单位应主动配合,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2.3  应急联动机制

  2.3.1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各专项应急机构应与有关市属驻湖单位、驻军、武警建立应急联系渠道,通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形成应急联动体系。

  2.3.2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为提高处置效率,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进入应急状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经县应急指挥中心授权,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可临时成立若干应急工作组,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负责,县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事发镇(区)和县相关专项应急机构或相关部门、单位派员参与。

   (二)治安救助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县公安局牵头,事发镇(区)、事件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参与。

  (三)工程抢险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县建设局牵头,事发镇(区)和县城管、国土、交通、供电、广电、电信等相关部门、单位派员参与。

  (四)医疗救护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县卫生局牵头,事发镇(区)和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医疗防疫机构等相关部门、单位派员参与。

  (五)信息报送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县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事发镇(区)、相关专项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参与。

  (六)新闻宣传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事发镇(区)、相关专项应急机构、县属主要新闻单位等派员参与。

  (七)物资保障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县经贸委牵头,事发镇(区)和县相关专项应急机构、县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单位派员参与。

  (八)交通运输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县交通局牵头,事发镇(区)和县公安局、有关运输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派员参与。

  (九)涉外(港澳台)联络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县外事办牵头,事发镇(区)和县台侨办等相关部门、单位派员参与。

  (十)环境处理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县环保局牵头,事发镇(区)和县公安、卫生、安监、城管、建设、气象等部门、单位派员参与。

  (十一)人员疏散和安置组。视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和级别,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负责,县公安局或民政局牵头,事发镇(区)和县建设、交通、人防等部门、单位派员参与。

  (十二)调查评估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和级别,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负责,县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事发镇(区)和相关专项应急机构及县监察、民政等部门、单位派员参与。

  (十三)善后处理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县民政局牵头,事发镇(区)和县相关专项应急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红十字会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可视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成立应急工作组的数量,各应急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的参与单位。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完善由各级各类监测机构组成的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体系,收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各级各类监测机构对本辖区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利用预测、预警支持系统,进行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定期向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3.1.2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各专项应急机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各镇(区)要认真执行关于加强政务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通过强化值班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监测人员、完善监测网络等途径,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县各专项应急机构应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或本行政区域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1.3  县各专项应急机构、各镇(区)根据积累的监测资料,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应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各专项应急机构办公室负责做好常规数据库的监测资料更新工作。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诱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4)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5)城镇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6)应急力量的组成、分布及其应急能力,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7)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8)数据库其他内容由县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确定。

  3.1.4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各专项应急机构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各镇(区)在应急过程中,要迅速向县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动态信息。信息报告应及时、真实、规范。属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确保县政府能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比较详细的情况。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事件主要情况,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4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事件主要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特殊情况下,事发镇(区)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省、市政府报告。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视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情况,预警级别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等级参照国家和省关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和省、市关于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级别与预警级别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2.2  预警级别研判与发布

  县各专项应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必要时提请专家组协助研判或上报市有关部门研判。研判后,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经过研判,预见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不可避免,县应急指挥中心应迅速向上级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由省应急指挥中心依据有关规定发布I级或Ⅱ级预警;预见到突发较大公共事件,县应急指挥中心向市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发布Ⅲ级预警;预见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视具体情况由县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发布Ⅳ级预警。法律、法规、规章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级别确定后,必要时由县应急指挥中心或专项应急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预警公告。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各种媒介或通过宣传车、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发布方式。有关预警信息内容变更或解除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发布变更或解除预警公告。

  3.2.3  预警处置

  国家或省发布I级、Ⅱ级预警,市发布Ⅲ级预警,且本行政区域处于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之内,或者县应急指挥中心发布IV级预警,县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和应急机构要迅速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启动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  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监测手段,提高各类公共突发事件预测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科学性。公安、水利、交通、卫生、环保、建设、气象、安监、人防、消防等部门尤其要加快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专业预测预警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能够向县应急指挥中心和各专项应急机构高效、快捷地传递及反馈应急信息。

  3.3.2  由县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会同县信息中心,以有线和无线通信网络以及电子政务县域网为网络基础,利用现代信息网络和多媒体技术,建立县应急指挥中心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跨区域、跨部门联合与共享,保证县应急指挥中心能够及时、全面、直观地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分级标准: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照《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按照《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按省、市各专项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县各类专项应急预案中应依据上述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并以此作为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4.1.2  分级启动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应根据专业监测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的信息,对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迅速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作出初步判断。级别确定后,县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本总体应急预案一旦启动,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在1小时内通报有关应急机构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要求其进入应急状态。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原则上由县政府负责处置;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启动本总体应急预案,根据省、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进行处置。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利用县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现有的专业通信网和全县政务信息网,及时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各专项应急机构办公室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从常规数据库中筛选出与本次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提供给县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并传递到参与应急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根据处置需要,县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组织力量进行现场信息采集。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疗救护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和现场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现场采集信息要及时向县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报告,根据应急需要,由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各专项应急机构办公室利用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4.2.2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到本县行政区域外的,由县政府及时与所涉及或者影响的地方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发生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在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

  4.2.3  突发公共事件伤亡、失踪、待救援人员中含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或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在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需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应通过县外事办或县台侨办、红十字会,报请上级相关部门批准。

  4.3  基本响应程序

  4.3.1  先期处置

  对本辖区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快速作出反应,进行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可能产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1)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保护现场;

  (3)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4)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5)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尽快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及时向县专项应急机构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4.3.2  基本应急

  一旦突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公共事件,县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应按照本总体应急预案及各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组织做好以下基本应急工作:

  (1)信息研判。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各专项应急机构办公室根据各类监测机构报送的信息以及现场采集的信息,评估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研判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及发展趋势,向县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提出相应的应急建议。

  (2)应急启动。属于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县应急指挥中心应立即启动本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属于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本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

  (3)抢险救助。县相关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和事发镇(区)组织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展开抢险救助。

  (4)医疗救护。县卫生局组织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救护伤员,并通知附近医院做好紧急救治准备。

  (5)卫生防疫。县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到事发地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6)交通管制。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局等相关部门协助,制定事发地交通管制方案,由县公安局组织实施。

  (7)现场监控。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类型,县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指定有关部门安排专门力量,随时跟踪、预测事态进展,及时向县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报告。

  (8)人员疏散。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或危险源没有消除前,县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现场指挥人员应划定危害区域或危险区域,  由公安部门或有关专业抢险机构组织营救受害或受困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9)安全防护。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依法采取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等保护措施,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县应急指挥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等安定公众生活。

  (10)社会动员。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县政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社会动员,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力量为政府开展应急工作提供支援,指导红十字会、慈善会等慈善机构做好社会捐助工作。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依法征收、征用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经营企业优先运送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11)损失评估。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由县应急指挥中心或各专项应急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类型,组织民政部门或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损失评估能够逐户核实的,要逐户核实,登记造册。

  (12)现场应急结束。突发公共事件的受害人员已经安全转移,现场危害和危险源已经有效消除,有关部门完成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现场指挥人员经请示县应急指挥中心或相关专项应急机构同意后,可以宣布现场应急结束,恢复应急现场常态,

  应急与恢复、减灾行动能同时进行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协调行动,同时做好恢复与减灾工作。

  4.3.3  扩大应急

  当事件升级,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有关应急机构应启动扩大应急程序:

  (1)当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应当报请市政府提供支援或建议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或市总体应急预案。

  (2)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仍不能有效处置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事态有扩大、发展趋势,应立即建议市政府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

  (3)当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县政府应当报请上级政府提供支援或建议省政府启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

  (4)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展成为重大、特别重大公共事件,应当及时建议省政府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后,在县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下,扩大抢险救灾资源使用、征用、调用的范围和数量;必要时,依法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

  4.4  指挥与协调

  4.4.1  发生一般、较大、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县应急指挥中心要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在现场参与应急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各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由现场指挥机构分配任务。现场指挥机构一般应吸收事发镇(区)负责同志参加。

  4.4.2  根据应急需要,相关部门要按照现场指挥机构的要求,迅速抽调专业技术人员,设立专家组,参与现场应急,提供咨询意见,辅助现场指挥机构应急决策。

  4.5  新闻报道

  4.5.1  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委宣传部对新闻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协调与指导。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贯彻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工作原则。

  4.5.2  突发重大、特别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后,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委宣传部成立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组,负责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稿和灾情公告的起草与发布,及时、准确报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审定的,应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公布。

  4.5.3  把握舆论导向。突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公共事件后,县应急管理办公室、相关专项应急管理机构、县委宣传部要注意舆情变化,提出新闻报道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事件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尽快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使社会公众及时获得必要的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引导社会公众调适心态,努力达到处变不惊、临危不乱的社会效果。必要时,由县长、副县长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4.6  应急结束

  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依据法定程序,经市级应急指挥中心批准,由县应急指挥中心宣布结束应急行动。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民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镇(区)实施。县各相关部门和镇(区)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受灾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恢复、重建计划,并迅速组织实施。

  5.2  社会救助

  5.2.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县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事发镇(区)和相关部门应提供临时场所安置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而疏散的群众,及时组织救灾物资,调拨、发放生活必需品,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5.2.2  建立健全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包括国际组织、境外机构和个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会依照有关规定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管理和监督工作。

  5.2.3  规范和完善司法救助程序,建立和完善社会心理援助体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需要司法救济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法律援助,教育、卫生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可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向特定人群提供社会心理援助。

  5.3  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派员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做好保险理赔工作。鼓励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从事高度危险生产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4  调查和总结

  5.4.1  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县政府应派出调查人员配合省、市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查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视具体情况,由县政府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5.4.2  参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各专项应急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修订有关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将总结报送给县应急指挥中心。

  5.4.3  县各专项应急机构每年1月底之前,要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并将总结报送给县应急指挥中心。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加强对自身通信系统的维护,确保应急期间的通信畅通,并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执行通信保障任务和通信恢复过程中,需要其他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协助时,  由县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

  6.1.2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县信息中心和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县应急指挥中心通信与信息设施的维护工作,利用有线和无线通信网络以及电子政务县域网,制定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现场指挥机构以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信保障方案,建立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县应急指挥中心与各专项应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和信息传递便捷。

  6.1.3  县各专项应急机构制定本机构办公场所通信保障方案,制作参与应急的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通讯录,确保应急期间联络畅通。

  6.1.4  县政府委托县电信局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成立通信应急保障分队。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在抓紧抢修的同时,由各通信应急保障分队利用其它可能的途径和技术手段,建立机动通信通道,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2.1  县各专项应急机构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工程抢险和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高效。

  6.2.2  各职能部门应根据本专业应急救援需求,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专业装备、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类突发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6.2.3  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由县有关职能部门与相关单位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实施应急储备,提供应急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3.1  建立以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各类应急队伍,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公安、卫生、水利、建设、环保、农林、交通、消防等部门、单位和高危行业、企业,应组建相应的专业应急队伍,并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社会力量动员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的作用,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在应急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请求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执行抢险救灾等任务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6.3.2  调动应急队伍,一般以事发地公安、医疗卫生等应急队伍为主体进行先期处置,县相关专项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应急队伍进行后续处置。必要时,请求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增援,并组织动员社会志愿者队伍辅助抢险救援。

  6.3.3  县各专项应急机构应制定应急队伍组织保障方案,结合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和生产,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演练,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6.4  交通运输保障

  6.4.1  县公安局、交通局等部门负责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科学配置和使用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并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可参与应急的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6.4.2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县公安局负责实行交通管制,县交通局配合组织开辟便捷应急“绿色通道”,确保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

  6.4.3  交通设施、工具受损时,县有关部门或事发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被毁坏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

  6.5  医疗卫生保障

  6.5.1  县卫生局负责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全县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整合应急医疗卫生资源,依托全县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组建应急医疗救护队伍,各级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制定不同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

  6.5.2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后,有关部门应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事发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暴发流行,并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放射源安全情况。

  6.5.3  事发地急救医疗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各级医院急诊开放急救“绿色通道”,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工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工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病房建设,制订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应急方案。

  6.6  治安保障

  6.6.1  县公安局负责应急处置治安保障任务,应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应急行动方案,明确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事宜。

  6.6.2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公共事件后,县公安局要迅速组织在事件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工作,维护公共秩序,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加强保护,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打劫和制造事端的违法犯罪活动。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6.7  物资保障

  6.7.1  按照“合理配置,资源共享”原则,由县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各自建立专项物资储备制度。县经贸委、发改委等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调拨和供应,县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防护用品、消毒产品的生产供应和储备,建湖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管,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县粮食局负责粮食的应急供应。其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加强对常用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予以补充更新,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公共事件时,做好各类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并与相邻地区建立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备应急补充。

  各镇(区)负责本地区物资储备工作。

  6.7.2  应急处置工作中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县应急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县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组织各相关部门实施。县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方案,确保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6.7.3  建湖工商局、质监局和县物价局、农林局、粮食局等部门要掌握本县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变化等情况,负责有关应急预案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市场出现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方案实施。

  6.7.4  县发改委、经贸委负责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与紧急生产机制,加强相关物资储备、生产及加工能力储备、生产工艺流程的技术储备。必要时,组织有关企业恢复或扩大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动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现有库存投放、充实零售市场。

  6.8  经费保障

  6.8.1  全县各层各级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财政部门应将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日常经费和物资、装备、基础设施建设、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救助等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每年预留一部分资金,保障应急处置支出需要。应急指挥信息化建设、日常维护、队伍培训、演习、科研等开支,由相关主管部门纳入年度计划投资和部门预算申报解决。

  6.8.2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镇(区),县政府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请求省、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捐赠和援助。

  6.8.3  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9  社会动员保障

  6.9.1  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依据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涉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进行适当的社会动员予以应对。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县政府一般应在全县较大范围内进行社会动员;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一般由县有关专项应急机构会同事发镇(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社会动员。

  6.9.2  进行全县范围的社会动员,经县应急指挥中心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县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6.9.3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组建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志愿者队伍,在事件发生后参与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对在应急救援中发挥出显著作用、成绩突出的志愿者队伍,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在场地、活动资金上为其开展日常活动提供一定的帮助。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1  全县各层各级应将紧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县城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建设、城管、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县城规划、县城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突发公共事件安置人员的需要,使部分公园、广场、人防设施、体育场馆等具有接纳紧急避难人员的功能。

  6.10.2  紧急避难场所的规划、改造或建设要结合本地实际,考虑人口密度、人群疏散条件、场地安全性条件、道路通畅情况等因素,应急期间由人防部门负责在附近的重要路口设置明显标志牌。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应具备应急供水、应急棚宿区、应急照明用电和应急厕所等基本设施。长效避难场所应设置备用的应急指挥部、应急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卫生防疫、广播等配套设施。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相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卫生防疫等保障工作。

  6.10.3  各专项应急机构应当建立紧急避难场所信息库,掌握其地点、功能、可容纳人数、目前使用情况等信息。必要时,依法征用相关方面的场地、房屋,作为临时安置点。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6.11.1  县各专项应急机构建立与专家组成员的联系制度,并将专家组组成人员的基本资料、联系方式提供给县应急指挥中心,建立专家数据库。

  6.11.2  县应急指挥中心和各专项应急机构应依托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研发机构,加强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的研究和开发。县应急指挥中心的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由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信息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各专项应急机构的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6.11.3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各专项应急机构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充分发挥专家库和各类专家的作用,组织有关专家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和行动,并建立事故(灾害)后果评价系统,以进一步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决策水平。

  6.12  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安全保障

  县各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全县各镇(区)、专项应急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单位以及媒体,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危机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各专项应急机构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公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和报警电话,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和技能。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把正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列为中、小学在校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应变能力。

  7.2  培训

  县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总体应急预案和与分管工作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公务员知识更新培训内容。各专项应急管理机构应建立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专业培训。

  7.3  演习

  县各专项应急机构每年定期不定期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习,县应急指挥中心每年结合一个或几个专项应急演习组织一次综合性应急演习,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及紧急动员能力。通过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责任,使各有关方面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演习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并加以完善。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8.1.1  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

  本总体应急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社会危害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8.1.2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五类: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冰雹、大风、雪、雷电、龙卷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五)经济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金融安全事件、物价异常波动、因突发事件造成的能源(煤电油)以及生活必需品供应严重短缺等。

  8.1.3  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定义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人身安全、社会财产、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县政府指挥少数职能部门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仅对一定范围内的人身安全、社会财产、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但需要市应急指挥中心调度有关部门和县的力量和资源,由市相关专项应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才能够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复杂,对较大范围内的人身安全、社会财产、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需要接受省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由市应急指挥中心调度多个部门、多个区域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重大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非常复杂,对全县的政治稳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需要接受省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由市政府(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以及需要请求省、周边城市、驻军和武警应急支援的特大事件。

  具体划分某一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按照国家、省关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和省关于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确定。

  8.2  专项预案目录

  (一)建湖县地震应急预案

  (二)建湖县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三)建湖县大规模群体事件应急预案

  (四)建湖县水旱灾害应急预案

  (五)建湖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六)建湖县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预案

  (七)建湖县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八)建湖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九)建湖县工矿企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十)建湖县价格异动应急预案

  (十一)建湖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十二)建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建湖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十四)建湖县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五)建湖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十六)建湖县重特大天然气事故应急预案

  8.3  预案管理

  8.3.1  本总体应急预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有关部门每年对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践和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总体应急预案进行评审,适时组织修改,使之不断完善。

  8.3.2  县各专项应急预案由各专项应急机构牵头部门组织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和评审,适时组织修改,并报县政府批准。

  8.3.3  本县每发生一次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县应急指挥中心都应组织各有关方面对本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重新评估,以不断改进政府应急管理工作。

  8.4  监督检查与奖惩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各专项应急机构组成部门定期督促检查落实各镇(区)和县各部门及重点部位应急工作准备情况。

  县政府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  制定与解释

  本总体应急预案由县政府制定。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总体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