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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08-07-2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发生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矿山企业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公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矿山(含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

  1.5 现状

  我市现有矿山企业300余家,开采矿种以黄金、铅锌、花岗岩、长石、白云石、石灰石、粘土、砂石为主。在黄金主产区平江县的黄金洞矿区和万古矿区,白云石主产区临湘市白云镇等地,由于矿区内矿点分布较多,加之金矿开采深度的增大,在开采、加工等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引发山体滑波、塌方、片帮、冒顶、透水等矿山事故;储存量在200kg以上的矿山自备炸药库53座,易引发爆炸事故;分布在平江、临湘境内的尾矿库20余座,其中二、三级库3座,其余均为5级以下库,是预防溃坝事故的重要区段。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安监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矿山企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具体承办有关工作。市安监局成立市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矿山企业安全事故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市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市安监局分管应急管理的副局长、分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副局长、市安监局总工程师

  领导小组职责:根据市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下达有关指令,协调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调度有关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协调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成员单位:市安监局办公室、市安监局综合法规科、市安监局安全生产协调科、市安监局安全监管二科、市安监局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

  (1)市安监局办公室:负责应急值守工作,及时向市安监局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上级有关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并协调有关事宜。

  (2)市安监局综合法规科: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及时按程序上报。

  (3)市安监局安全生产协调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根据市安监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监察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调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调度有关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

  (4)市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管二科:提供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单位相关信息,以及安全评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情况;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安监局综合法规科,并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及时报省、市有关部门。

  (5)市安监局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根椐市安监局领导的指示,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2.2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与职责

  按事故等级(见4.2.1 响应分级标准)和分级响应原则,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地方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全面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救援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由市安监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救援力量、救援装备进行支援。

  2.3 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与职责

  市安监局设立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的职责是:

  2.3.1参与矿山企业安全事故救援方案的研究;

  2.3.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2.3.3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2.3.4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3.1.1市安监局统一负责全市矿山企业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3.1.2市安监局建立全市矿山企业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

  3.1.3市安监局对全市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3.1.4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掌握辖区内的矿山企业分布、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矿山企业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市安监局备案。

  3.1.5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在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3.1.6市安监局报警电话:8088080   市安监局办公室电话:8788526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发生事故后,根据事故情况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必要时,请求上级机构协调增援。重大(Ⅱ级)矿山企业安全事故,或矿山企业安全事故扩大,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市安监局负责调度、了解事态发展,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领导,并通知市矿山企业安全事故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通知有关矿山应急救援基地、救援装备储备单位、救援专家和救援技术支持机构,做好应急准备。

  3.3预警级别发布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主要包括可能发生事故或已经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受灾程度、受灾范围、影响人口、事故成因,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居民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其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监测点,收集有关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至市安委会办公室。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和处理

  (1)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3)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应当在2 小时内报告至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2 应急响应分级

  4.2.1响应分级标准: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I级 :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发生Ⅲ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Ⅳ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2 Ⅲ 级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Ⅲ 级)以上矿山企业安全事故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如下应急准备,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市安监局办公室: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和有关成员单位报告事故情况,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到位;向事故发生地传达领导小组组长关于应急救援的指导意见。

  (2)市安监局安全生产协调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工作的需要,通知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医疗救护中心等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3)市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管二科:了解事故情况,整理事故相关资料和图纸等,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基础资料,领导小组研究、决策救援方案,确定委派现场工作组和救援专家组人选,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方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4)市安监局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根据市安监局领导的指示,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4.3 指挥与协调

  4.3.1矿山企业安全事故救援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及矿山企业有关人员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矿山企业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3.2企业成立事故现场救援组。由企业负责人、矿山救护队队长等组成现场救援组,矿长担任组长负责指挥救援。

  4.3.3市安监局统一协调特别重大事故(I 级)、重大(Ⅱ级)应急救援工作,指挥(Ⅲ级)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内容是:

  ①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②协调、调动救援力量,调配矿山应急救援资源。

  ③协调、调动医疗救护中心的救护力量和医疗设备,加强指导救护、救助工作。

  ④派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⑤组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⑥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并视实际情况建议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岳阳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4.4 现场紧急处置

  4.4.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4.4.2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4.4.3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4.4.4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4.4.5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请求,调动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事故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4.4.6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4.7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矿井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武警、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4.4.8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9在矿山企业安全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4.5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援井工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4.6 信息发布

  市安监局是矿山企业安全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市安监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矿山企业安全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

  4.7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安监局和市人民政府,由市矿山企业安全事故救援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措施。

  矿山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2 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市安监局。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 小时有人值守。

  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市安监局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建立畅通的应急救援指挥通信信息系统。

  各县、市、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通信保障,做到及时联系,信息畅通。矿山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应急通信、信息网络的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的储备

  根据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矿山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应用,应建立必要的救援资源储备,包括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先进救灾装备、设施等,以提高政府应对复杂矿山企业安全事故的能力。

  6.2.2 紧急征用救援装备

  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的资源不能满足救灾需求,市安监局需要紧急征用有关部门的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必须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保证救灾的顺利进行。征用救援装备所需的费用,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予以解决。

  6.2.3 救援队伍保障

  (1)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协调全市矿山应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队伍的组织管理。

  (2)有矿山企业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矿山应急组织。

  (3)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邻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邻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4)矿山救援人员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矿山救援人员每年缴纳人身保险金,保障救援人员的切身利益。

  6.2.4 交通运输保障

  (1)各地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救援工作应大力支持。

  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沿途有关地方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交通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

  (2)矿山救援和医疗救护车辆配用专用警灯、警笛,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应急救援时间。

  6.2.5 矿山救援医疗保障

  (1)各县、市、区选择医疗条件较好的医疗单位,作为矿山医疗救护中心,指导、参加矿山企业安全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2)矿山企业建立矿山医疗救护站(或与企业所在地医院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矿山企业安全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矿山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6.2.6 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2.7 经费保障

  矿山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矿山企业安全事故所需资金按照《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解决。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

  市安监局设立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有关院校和科研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和应急技术以及矿山救援技术设备的研究和开发。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各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矿山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山企业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逃生常识。

  7.1.2培训

  (1)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全市矿山救护队伍的培训工作。矿山救护队要加强日常战备训练,并按规定对救护队组织培训,确保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并及时对后备救援队伍进行培训。

  (2)实施矿长资格培训时必须进行矿山救援知识的培训。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矿山企业负责人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

  (3)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7.1.3 演练

  市安监局每年组织一次全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启动模拟演练。

  有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每年要组织一次本辖区内应急指挥系统启动模拟演练。矿山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练。

  7.2奖励与责任

  (1)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追认为烈士

  (3)对不服从现场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市安监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对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应急保障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市安监局及时组织修定。并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评审,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定。

  8.2预案发布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安监局印发。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