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构建快速、高效、有序的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国家财产损失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淄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O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淄川区境内的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级别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依法规范、职责明确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尽快平息事态,恢复秩序,维护稳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和部门的职责,确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明确其职责。
(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区政府是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遇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可以调动全区范围内一切人力、财力、物力用于应急救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依照各自职权,对本区域的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4)坚持依靠科学、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原则。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处置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作用,建立科学决策体系,保证突发事件发生时能采取果断措施。
(5)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公众参与的原则。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培训,开展演练活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群众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动员社会团体和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应急管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公安干警等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合力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是:淄川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川区反恐和刑事案件应急预案、淄川区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淄川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淄川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淄川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淄川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淄川区消防安全应急预案、淄川区交通安全应急预案、淄川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淄川区电力事故应急预案、淄川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预案、淄川区森林防火应急预案、淄川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预案、淄川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预案、淄川区抗震应急预案15个专项预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编制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编制的单项预案(见图1)。
图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框架
1.6.1总体应急预案
淄川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1.6.2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预案是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急机构与职责、人员、技术、装备、设施、物资、救援行动及其指挥与协调等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具体化,是各类事件应急处置遵循的规范性文本。
1.6.3乡镇、街道、开发区应急预案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编制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
1.6.4单项应急预案
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的部门、单位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应急预案。特别是容易发生事故的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聘请中介机构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制订相应的现场处置预案。
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成立淄川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作为全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最高决策机构。组长由区委副书记、区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区委、区政府和区人武部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1)对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协调;
(2)组织编制、修订、评审、发布本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决定本区应急工作的重大事项;
(4)区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保持与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机构和相邻各区县应急救援领导与指挥机构的联系,如有需要及时请求支援。
2.2办事机构
设立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区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1)承担区政府总值班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区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区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
(2)负责组织编制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
(3)协助区政府领导进行应急处置,协调指导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
(4)组织开展应急事项的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协调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2.3工作机构
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15个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分别由区委、区政府相关分管领导担任,执行总指挥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各专项指挥部负责承担相关类别的应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规划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组织检查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备案工作;
(2)组织检查应急救援机构的应急准备工作情况,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3)组建并管理各类事件应急救援专家组;
(4)分析预测突发事件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保持应急体系正常联络;
(5)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行动;
(6)必要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调集本区应急救援力量实施跨区增援。
2.4现场指挥机构
现场指挥部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区应急领导小组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队伍和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
(2)迅速设立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营地,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安全措施;
(4)及时向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和通报事件有关情况;
(5)根据实际情况指挥救援队伍施救;
(6)负责对事态进行监测与评估;
事发地所在政府负责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在区相关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5地方机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指挥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要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形成高效、迅速、协调的应急工作机制。
全区应急组织机构体系框架(见图2)。
2.6专家组
区应急领导小组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建专家组。主要作用是:
(1)为本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重建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7应急机构的联合行动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统一指挥的原则,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各现场指挥部与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急救援领导指挥机构构成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突发事件发生后,依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通过整合区政府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相关单位,组建若干个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分兵把关,各司其职,迅速展开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区政府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相互支持,协同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有关部队、武警提供人员和装备支援时,由区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协调,充分利用部队、武警的人员和装备资源,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部队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形成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信息监测与预警
区及乡镇、街道、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主要职责:建立监测网络,及时获取预警性信息;对常规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突发事件征兆动态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进行实时监测,并做出预警。任何单位或当事人发现突发事件发生时,要立即向当地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群众有义务通过110、119、120等报警电话和其他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事件的信息。
3.1.1预警级别及发布
(1)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发布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发布事件预警:
①事件失控或有可能失控的;
②已发生的事件有可能导致其他事件发生的;
③其他地区发生的事件有可能影响本地区的;
④下一级事件发生后,事件影响在扩大或有可能扩大,本级要做预警准备的。
(2)实行预警信息分级发布。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严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四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分级标准详见各专项预案)。预警发布范围为事件发生地、参与救援的机构及人员。事件预警按照事件级别由各级应急领导小组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提醒群众和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Ⅳ级事件一般由区政府或区应急领导小组发布,Ⅲ级事件一般由市政府或同级应急领导小组发布,Ⅱ级事件一般由省各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发布,Ⅰ级事件一般由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发布。
3.1.2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1)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快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化建设,实现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接,形成功能齐全的应急指挥网络,确保通讯畅通、信息共享。
(2)建立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建立全区应急救援资源管理数据库,并与市有效对接,保证各级领导指挥机构能够随时掌握、查询应急资源的地点、数量、性能等信息和有关人员、队伍的培训、演练情况。
(3)建立应急信息管理系统。各级应急领导指挥机构要建立信息管理数据库,对应急预案、重大事件及可能引发重大事件的情报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4)建立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各级应急领导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对事件和可能发生事件的地点、类型和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收集整理,并提供相关的预案、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物资、专家、应急技术要求等信息,制定应急备选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快捷、有效的支持。
(5)实现安全保密功能。鉴于应急救援工作的特殊性,各级应急领导指挥机构通讯装备必须满足安全、保密的要求,保证数据运行、传输不间断、不丢失。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1)报警。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发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初步审核。核实后,如果超出本级应急管理权限,要在先期采取应急行动的同时上报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区有关部门。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向市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采用电话报告和传真相结合的方式,先电话口述,后传真文字。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救援路线)、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伤亡的因素、尚存在的危险因素、需要哪一类的救援队伍、联络人、联络电话等。
(2)接警。各级应急救援领导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应保证24小时值班,接警人员要做好详细记录,及时判断报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处警。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接警后,应初步拟定救援的专业队伍、专家组成人员名单、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同时将以上情况报告区应急领导小组。
3.2.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或有关部门在向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要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立即成立由所属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现场指挥部,协调公安、交通、消防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及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和群众,控制现场,设立警戒范围,并立即开展救护、抢险等救援行动。必要时使用检测仪器对有毒有害物质种类和浓度进行检测,控制事态扩大。
对于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区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信息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展态势,组织派遣应急处置队伍,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态势,并做好启动区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3.2.3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针对紧急情况的严重程度,将响应级别划分为一般(Ⅳ级)、较严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级别:
①Ⅳ级响应。以事发地政府、单位先期处理为主,并立即上报区应急领导小组,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做出应急指令,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必要时,由区应急领导小组报市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救援指令,启动市几个有关部门的单项预案,参与救援行动。根据需要,逐级报省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启动省有关部门的单项预案,参与救援行动。
②Ⅲ级响应。由事发地政府、单位进行先期处理,并立即上报区应急领导小组,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做出应急指令,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参与救援。逐级报告市应急领导小组,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做出应急指令,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参与救援。必要时,由市应急领导小组报省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救援指令,启动省几个有关部门的单项预案,参与救援行动。
③Ⅱ级响应。逐级报告省专项应急领导小组,由省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做出应急指令,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利用省政府多个有关部门资源进行应急处置。
④Ⅰ级响应。逐级报告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做出应急指令,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利用全省所有部门及一切资源进行应急处置。
针对不同的响应级别,各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相应地明确事件的通知范围、应急处理的启动程序、应急力量的出动和设备、物资的调集规模、疏散的范围等。
(2)基本响应程序
①应急行动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实施救援的,立即下达指令,由区应急办通知有关部门,迅速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首先由现场指挥部观察了解险情,迅速制定应急方案,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分别对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等工作下达任务,各有关部门和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迅速展开应急救援工作,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度情况,供指挥部调整救援方案。
②应急资源的管理与使用。各级应急救援机构、队伍都应储备相应的应急资源,并加强维护管理工作。区应急领导小组统一规划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组织检查应急救援机构的应急准备工作情况和装备的完好率,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出现应急状态时,区应急领导小组可调用任何专业救援资源和全区救援资源;救援所需物资出现短缺时,可临时就近调用任何单位和组织的物资。根据抢险需要紧急调用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与区外救援力量一同救援时,以我区救援力量为主,负责核心区域的救援工作,外区县救援力量为辅,负责外围和辅助救援工作。
③扩大应急。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需要协调其他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时,现场指挥部应立即向区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区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请示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请求上级或外部支援。
(3)指挥与协调。区应急领导小组发布应急命令后,由区应急办具体组织落实,并负责与上级应急机构、相邻区县应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的协调工作,协调采用到事发现场、电话和传真联系相结合的方式。各参与机构和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在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有效地展开救援工作,并随时保持与现场指挥部的联系畅通。
(4)新闻报道
①报道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维护大局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②主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对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经过核实后的事件损失情况;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干部群众投入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应急救援组织和救援人员的事迹;社会公众捐赠,港、澳、台同胞,外国政府和团体,海外华人华侨对救援工作支持和帮助的有关情况;有关事件处置和自我防护常识等。
③审核和发布。新闻报道审核程序和发布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3.2.4应急结束
事件已得到控制,重大险情已经消除,伤亡人员已全部找到并送达救治点得到妥善救治,事故主要信息已经采集,善后工作已有序展开,无群体性事件,即应判定为应急结束。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并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宣布应急结束后,各应急机构必须及时补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器材,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3.2.5信息共享和处理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制度,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加以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准确、及时、全面地为各级突发事件领导机构指挥决策、咨询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础资料、数据,重要信息要迅速逐级上报,便于各级领导了解、掌握有关情况。
(1)常规信息采集。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事件类别,负责组织全区突发事件信息的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本地区相关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报、年报等形式,定期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各类事件信息,重要信息要立即报送。
(2)现场信息采集。现场信息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涉及范围、事件规模、危害程度、背景、有关人员情况、有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已采取的措施等。由事件发生单位或当地应急处置领导机构提供,区应急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掌握,并及时报市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如果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通知区外办、侨办、台办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市相关部门,同时上报市专项应急领导小组。
(3)信息共享。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有关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和更新,并输入到搭建的技术网络平台上,实现全市、全区应急信息资源共享。各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和各部门建立正常的联系、协调机制,保证一旦发生跨区域、跨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取得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突发事件信息,重大情况迅速上报。
(4)与相邻区县的联系渠道。区应急办与相邻区县相关机构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范围超出本区行政区域,根据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由区应急办及有关部门及时通报、联系,协调有关处置工作。
3.3后期处置
3.3.1突发事件善后处置
由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区民政、劳动保障、环保、工会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处置灾后重建、现场清理、物资和劳务征用、人员安置和赔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各单位对所负责的善后工作要制定严格的处置程序,尽快恢复灾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3.3.2社会救助
根据事件损失情况,由区民政局或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号召社会、个人为遇难地区和群众捐款捐物,帮助他们度过困难期。要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受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的监督,对任何克扣和挪用捐赠资金和物资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3.3.3保险
保险机构要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和简化程序的原则,及时为遇难者亲属、事故单位办理理赔。
3.3.4总结备案
及时总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为加强和改进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提供有益的借鉴。凡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Ⅳ级、Ⅲ级、Ⅱ级、Ⅰ级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办会同相关部门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区应急领导小组及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应急处置工作总结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接报和应急处置过程,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处置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置效果、遇到的问题、经验和教训、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等。
3.3.5事件调查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具体负责事件的调查并写出书面报告,按程序报区政府或区有关部门结案。
4应急保障措施
4.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应急办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讯手段,明确处置突发事件参与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的通讯联系方式,并建立备用方案和通讯录,确保处置行动能够快速、有效展开。通讯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制定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讯保障方案。负有应急处置任务的政府部门、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建立通讯系统检查、维护制度,定期对通讯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通讯畅通。
4.2警报保障
建立防灾警报体系。各级应急机构应充分利用防空警报体系发放灾情警报信号。建立应急机构、灾情预测预报单位与人防部门的通信联系,落实值班制度、灾情预报制度,明确灾情警报发放的权限和程序
4.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各级应急机构应将可供应急救援使用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列表造册,逐级上报,供全区应急救援查询和调用。
各救援队伍和工程抢险队伍要加强演练和设备维护,建立相应的设备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
4.4应急队伍保障
4.4.1区级应急队伍
按照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重点装备一些区域骨干应急救援队伍,既作为地方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体系的骨干力量,又作为区级专业应急救援体系的区域救援基地。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集结到位,及时参与处置工作。
4.4.2乡镇、街道、开发区应急队伍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单位都要建立相应的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救援过程中,各级、各部门要本着就近救援的原则,组织当地救援力量及时救援。驻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公安干警和人防专业队伍是应急处置的重要骨干力量。在处置事件过程中,可动员社会力量参加救援,作为应急处置的后备力量。
4.5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的保障制度,详细制定交通管制和线路规划等保障措施。交通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配备一定数量安全系数高、性能好的车辆,确保处于良好状态,指定停放地点。制定驾驶员的应急准备措施。
4.6医疗卫生保障
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专业特长和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确保医药、器材充足,救治及时。
4.7治安保障
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对事件发生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发现场的人员,避免出现人员意外伤亡或引起现场混乱。指挥事件发生区内人员的撤离,保障车辆顺利通行,指引应急救援车辆进入现场,及时疏通交通堵塞。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场所的社会治安,加强撤离区内和各封锁路口附近重要目标和财产安全保护。
4.8物资保障
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和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储备足够的处置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处置物资采购、调拨和运输制度。乡镇、街道、开发区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有关部门建立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储备仓库,集中存放各类装备、器材、器械等。根据处置工作需要,视情组织有加工能力的单位突击生产,确保应急救援的物资需要。
4.9经费保障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经费投入,并视情及时追加。
4.10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动员公众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加强平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4.11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对紧急疏散人员要妥善安置,启动已建好的人员避难场所,可以利用公园、广场、机关、学校、文化场所和人防工程,必要时也可征用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作为临时避难场所,并确保疏散人员生活所需。
4.12技术储备与保障
成立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明确联系方式,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依据。依托有关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掌握处置技术发展的动向和趋势,制定应急技术建设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有针对性地组织对策研究,不断提高处置工作水平,确保处置工作及时、稳妥、有序、高效。
5宣传、培训和演练
5.1公众宣传教育
对社会公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程序和有关规定及应急报警电话。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在全区大、中、小学普遍开展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
5.2培训
对各级应急机构的领导、应急处置人员和救援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建立常规性培训制度,将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作为各级党政工作人员培训的内容,开展普及教育,使其了解和掌握应急救援的工作原则、方法,熟悉救援的程序。常规性培训一般每年进行1次。
5.3演练
所有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特点,定期组织专业演练,区应急办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演练工作进行检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合成演习和模拟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6附则
6.1预案管理
结合突发公共事件形势的变化和应急工作的不断发展,以及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逐步确立,本预案将不断完善并定期进行修订。总体预案和各专项预案的修订由区政府或有关部门进行。每一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对总体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进行评估。每3年修订1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应急预案要报区政府备案。
6.2监督检查
由区政府或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实行过程监督检查与结果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衡量各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过程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组织领导是否得力,工作机制是否完善,应急处置程序是否合理,人员、装备配置和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到位等;结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应急处置工作是否快速、及时、稳妥,是否把损失和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6.3奖惩
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应对得当、措施扎实有效、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区政府或区人事局进行表彰奖励。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应急处置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措施不到位导致重大问题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本预案由区政府制定并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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