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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08-08-04   来源:丛台区人民政府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迅速、有效地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最大限度地减轻危害及其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条本应急救援预案为区人民政府处置本区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四条 本应急救援预案所称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的因素,引发的火灾、爆炸、毒物泄漏危险化学品事故而造成3人以上中毒或死亡1人及其以上的事故。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危险化学物品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及其他较大危害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组织群众防护和撤离,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而组织的应急性救援活动。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单位自救和对事故单位以及事故单位外危害区域的社会救援。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实行政府统一指挥,安监部门综合协调,分级负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充分准备、快速反应,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

  (一)立即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撤离危险区,维护救援现场秩序;

  (二)组织消防灭火、控制抢修危害源,对事故危害进行检验和监测;

  (三)转移危险化学品及物资设备;

  (四)协调救援的指挥通信、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等相关工作;

  (五)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

  (六)消除危害后果,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七)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第二章 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区长担任总指挥,负责统一指挥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分管公安消防工作的副区长、武装部部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安监局局长等担任副总指挥。指挥中心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安监局、公安分局、环保局、卫生局、民政局、质监分局、工业局等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统一指挥、领导应急救援工作。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区指挥中心领导,指挥中心职责是:

  (一)统一指挥、领导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启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出救援决策;

  (三)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四)必要时,向市请示启动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条指挥中心下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区安监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具有危险化学品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成。

  第十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和修订丛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明确各有关救援部门的职责;

  (三)管理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经费、装备、器材;

  (四)接警后迅速派出人员赶往事故现场,指导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

  (五)与事故单位和指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并将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

  (六)及时办理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七)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八)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

  (九)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

  (十)组织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指挥中心有权紧急调度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环保等单位,并协调驻军参加应急事故救援工作;紧急调度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依法对事故现场实行封锁。

  第十二条指挥中心设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本预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

  发生事故的乡、街、区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发生事故的乡、街、区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第十三条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根据指挥中心的指示,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汇报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三)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第十五条必要时,现场指挥部向市安监局请示抽调具有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的专家,协助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时,各有关部门应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立即进行应急救援:

  (一)公安部门负责迅速控制危害源,营救受害人员,灭火及洗消等;负责保障救援时交通通畅;负责安全警戒和维护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

  (二)环保、卫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测定并记录事故的危害区域、毒物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卫生部门负责对受害人员的医疗救护;

  (四)具有运输车辆的部门负责组织运送人员和救援物资;

  (五)电信部门应保证救援的通信畅通;

  (六)气象部门应提供应急救援时的有关气象情况;

  (七)医药、物资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和救援物资,保证应急救援需要;

  (八)驻军、预备役部队、民兵和武警部队在必要时,也应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活动。

  第三章 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乡、街和区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工作,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乡、街和区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应急救援预案,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根据本预案的职责要求,由区人民政府和乡、街保证资金储备;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各有关部门应掌握救援设备、物资的供应渠道及供应量,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调度,以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

  第二十条乡、街及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由该单位的应急救援机构或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训练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三)对职工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周围群众进行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四)组织职工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模拟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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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事故报告程序与现场保护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

  (二)立即拨打119报警,同时如实报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乡、街。

  (三)事故报告的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3.事故原因、化学品名称和数量、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四)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第二十三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区政府值班室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接到报告的乡、街及有关单位依照本应急救援预案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报告调查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灾情。

  第二十五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疏导交通以及恢复生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公安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 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自救措施,组织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地的乡、街采取必要措施未能有效控制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由区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事故发生地的乡、街,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一)爆炸物品、剧毒品引发的事故。

  1.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组织处理;

  2.区公安分局接警后,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查明爆炸物品、剧毒品的种类和数量;

  3.组织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及泄漏的危险化学品。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

  4.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防止逃匿;

  5.区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6.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

  (二)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火灾事故。

  1.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组织处理;

  2.区公安分局接警后,应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火灾地点,根据不同类型火灾,选择进攻路线和合适的消防器材,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

  3.组织现场人员和周边群众及贵重物资从安全通道疏散;有爆炸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及时疏散;

  4.区环保、卫生等有关应急救援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和对事故监测、报知等工作,确保灭火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具体火灾扑救预案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

  (三)危险化学品引发的急性中毒事故。

  1.由区卫生局牵头负责处理,区公安分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2.区卫生局接到急性中毒报警后,应立即组织队伍赶赴现场,进行快速检测和现场卫生学调查,识别和评价危害源,为人员中毒救治和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3.根据人员中毒症状和特点结合现场侦检数据,迅速组织现场急救,进行分类处理,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

  4.对严重中毒者经现场分类处理后应迅速护送到定点化学救治医院或就近医院救治,医药部门应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

  5.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区卫生局负责制定。

  (四)承压类特种设备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由区质监分局牵头负责处理,区公安公局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2.区质监分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抢救;

  3.切断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险源,并设立警戒区,必要时疏散人员;

  4.视承压类特种设备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不同情况,及时调动专用设备、设施进行抢险;

  5.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区质监分局负责制定。

  (五)因危险化学品引发的其他事故,分别由其归口管理部门或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按照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处置,由区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协调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九条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和配合。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指令后,应立即实施救援,不得拒绝和拖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和物资。

  第六章 应急救援经费开支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经费,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分的经费及企业组建队伍的人员经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没有立即组织实施抢救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扩大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危险化学品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配合、协助事故调查的。

  第三十四条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在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第三十七条指挥中心(办公室)、现场指挥部负责同志,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